能够法律定义体罚,量化区分体罚和责罚吗?

关于教育惩戒权通过立法明确化细化,无疑是落实这项权责必不可少的前提和依据。依法治国和依法教育,都必须做到起码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要求。这也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基础工作。如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长期来不做这项基础建设,无疑是懒政,庸政,渎职。在其位不谋其政。应当由全国教育基层组织(院校)集体对主管者进行问责。由国务院承担领导责任。

体罚的定量化是很容易通过立法界定的。“体罚”这个词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身心痛苦级别,才能在法律上构成“体罚”。才能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体罚”进行处分。在这一种量化级别之下,则属于教育惩戒权正常范围之内的正常教育行为。

比方举例说,界定使用戒尺打身体脂肪或肌肉堆积部位若干下,被打部位红而不肿,不破皮,没有表皮挫伤,属正常惩戒。超过“若干下”,或者表皮挫伤,则属于“体罚”。在举例来说男生可以打屁股,女生只能打手心。小责罚只能打手心。等等。再举例来说,明确:不存在“变相体罚”概念。罚站,可以。但限定时间。罚抄作业,可以,但限定时间或字数。总之,责罚的目的是为了让犯错学生受到教训,避免再犯错。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是造成身体损伤,对学生身体健康构成损害。再次,责罚不能随意。不能由教师“兴之所至”,随手就来。责罚不能滥罚。所以责罚是严肃的,有证据,有根据,有申请人,有审核人,有批准人,有执行人,有执行时间。有告知家长(法定监护人)提请复议时间和复议机构。对复议仍旧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由学校执行责罚。

一起责罚“案件”的执行,不仅对学生个人,对全班全年级全校,都是一个教育警示。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惩戒效果最大化。

因此,教育惩戒慎重严肃规范,是依法治学的根基所在。没有人可以任性而为,包括学生和老师,包括“教”和“学”两方面。唯此,才能“教学相长”。


这个难度非常大!因为这是在尝试将人类的心思用科学方法进行考量!人类的言语行动都是靠″心思指引的。言语行动是外在表面现象,最根本的内因是″心思。远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先贤荀子、韩非子、商鞅、秦始皇就发现法治对于人心的无奈,指出法不诛心。若将″罚″量化的范围每扩张一项,势必增加该项操作性的利与弊。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同一体,人类永远看不到同一事物的阴暗面!若尝试将罚量化,在看到其50%,的利时,必须考虑到50%的弊加以权衡。


依法治教,依法从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学生违纪行为,教师如何教育,是摆在教师面前的一大难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社会对此也是争论不休!

细细分析,这样的争论实在是有些荒唐!大家都有共识,认为孩子犯错需要教育。但没有探讨如何教育,仅对打与不打,争论不休!因为他们连什么是体罚和责罚都没有搞清楚!国人很有智慧,可为什么对体罚和责罚认识不清呢?这就是缺少法律的规定。凡事依法,可是法律却没有相关的定义,没有量化区分标准,一旦出现打骂学生的现象,教师必受严惩!长此以往,教育何以发展?世界上只有中国没有教育惩戒权!!!现在,不要说打孩子,就是让孩子站一会儿,嗓门大了也不行!很多孩子让他站,他屌都不屌你!罚写也是变相体罚学生。因为问一句,你为什么没有完成作业?孩子转身就跳了楼,赔偿5万,这还是拜家长仁慈所赐!孩子犯错,教师怎么办?很多教师感到束手无策,选择退而求其次,长久以往,将对教育不利!

没有法律定义,没有法律量化区分标准,没有细化具体措施,一切空谈!


感谢邀请:

法律需要做是定义生活的大方向,比如交易规则、人与人相处的规则等等。如果法律做到事无巨细,那么必然不是社会生活之福......


现在的教育是个敏感的话题,什么是惩罚?什么是责罚?这个问题是很难定量的,也确实让老师头疼,教育:就像吃大锅饭一样!很难标准化,惩罚、是摸索形成的,没有准确标准的条款,责罚,大到什么程度?小到什么程度?都是就事论事的!如果把它纳入法律制度里面,对教育是一个新的改革,对孩子的生命安全能大大提高!有些感受、和经验,只有教育者、和老师最了解!


我对法律不大懂,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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