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五莲二中杨老师事件与常某殴打老师事件,商丹高新教师长期辱骂13岁女生事件?

其实,这个问题就是要挑起大家对老师的批判!看看回答,绝大部分在批判老师,用老师辱骂学生的实例来论证常某打老师的正确,却没有看到用山东杨老师的实例来论证常某打老师是错误的,所以提问题者达到了目的!其实,无论是老师、学生,还是家长,都是社会上的人,是人就有喜怒哀乐,是人就分左中右,是人就会有犯罪的!老师里有违反纪律和犯法的很正常,学生里面有违反纪律和犯罪的也很正常,家长也一样,可以说,家长里违反犯罪的比例比老师和学生违法犯罪的比例更大!老师就是一普通职业,并不神圣(大家都这么认为的),老师犯法了,大家也不要义愤填膺,就把他当成普通人犯罪一样,还谴责的谴责,该法律制裁的法律制裁,而不是去否定所有老师!大家有因为一个行业有犯罪的,否定这个行业所有人的吗?不要平时说老师不神圣,老师一犯错了,就把老师当神圣的职业来批判!也不要用老师犯错或犯罪的例子来来论证打老师就是正确的。假如可以这样,我也可以用学生犯罪的例子来论证老师骂学生是正确的,我也可以用家长杀学生的例子来论证所有家长都是杀人犯呢!你同意吗?老师犯罪,处理老师;学生犯罪,处理学生,这是两码事,不要为了自己的目的,故意把不同的事搅到一起!


法律的存在是道德调整不了最后评判手段,法律又是最高的公平的,集全民意志体现,所以师有师德生有生为,发生有违师德,有违学生行为规范之事解决不了触犯法律就让法律公平惩处,不要在道德层面纠缠,公道自在人心。


有人问:老师是怎么死的?

答曰:挤死的


此事应当依法查清全部事实后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初步判断老师对学生的行为大大超出正常惩戒。属于当众羞辱的性质。女孩身心健康被损害的程度,也应留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考虑是否构成侮辱罪。该罪是自诉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严重后果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定依据,应慎重选择。民事索赔,也有一定意义。最好静下心来,等初步调查结果出来再说。对这名老师,必须视其对事情的认识检讨和对被侵权学生的态度,选择处罚手段。不管有怎样的前因后果,包括老师狡辩和学生家长有二十年的血海深仇,也要坚决依法处罚。法律,不仅要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还要从根本上保证未成年人在学校里的全部合法权益,包括人格权,名誉权。


不可否认,现在教育行业暴露出很多问题,出了一些败类。,这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问题。但我们也要反思:为什么以前就算老师体罚学生,特别是调皮学生,但毕业后大多数学生对老师很好。而现在,学生受一点点委屈,学生受不了,家长也暴跳如雷。这一个要求老师在提高师德修养同时,要调整教育教学方式外,也需要家长想一想:1.我们的小孩是要成为温室里的花朵,还是要长成参天大树?2.我们是不是把生活中太多不如意的事形成的戾气,发泄在教育这个口了


教书育人的老师有几个?都是教书为钱。都把学生看成捞钱的工具,根本不管学生家里是什么情况,都到了人可恨的地步。无德者请不要站在这神圣的岗位。


小杨老师,傻!你认为还是1949年以前啊,别人的孩子能不能成才与你有关系吗?你的学生走向社会后越是优秀的学生搭理老师的越少,你啊太年轻。历史记载,宋濂任太子朱标老师,宋问朱元璋,太子不认真可打乎。朱元璋回答:非死即可。朱皇帝给了宋的惩戒权。小杨老师,学生家长给你的惩戒权了吗?别犯傻。请保护好自己。


这充分证明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多少年来,从国家层面到社会底层,尊师重教就是一个笑话。


常某打老师,不管起因如何,当时没有维权,也没明确证据,也许老师是简单粗暴,给他造成心理伤害。那么条件不允许,要么像13岁女生那样拿出证据。事发20年,公说公有理。他的阴影值得同情,但法律也不提倡动手打人,别人欺负你你没拿出有力证据,你打别人却铁证如山。所以,一码归一码,动手了,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莲二中的老师出发点确实是因为学生逃课一时激愤的应激反应,当然,身为成年人和榜样的老师,应该更理智点,比如告知家长,比如口头教育,如果家长不理,或者因为这样孩子受不了,那还处在舆论的有利风向。因为老师这样做,已经尽到责任课,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结合,三者缺一不可。

辱骂13岁女孩的老师,不管是什么理由,这样出口成“脏”,简单粗暴,对当事孩子的心灵,对所在班级的学生都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人身攻击已经涉及违法了。

总之,事情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我们要综合分析,不一边倒。


在自由的初期,什么都要求解放,但是事实是我们的规则还没跟上来,当然我们暂时不说这种解放是对还是错,有对有错,有过分解放也不一定,解放就意味着自由,自由就意味着回归本性,个体性格差异或个体差异,当然这个东西如果不进行一定限制,肯定是要出大问题的,因为我相信,人性有很多恶的一面,可是由于时长的关系,我们的规则的确没有跟上,这可能是我们政府和立法委要去考虑的。


谢谢邀请。题主把三个案子并列提出,显然是认为三个案子有其共性。这个认识没错,符合客观事实。三件案子的共性就是老师殴打虐待学生,以爱的名义作恶。区别是常某采取了向老师学习,你打我小,我打你老。五莲县家长坚持要求依法查处,商洛家长自己取证,堵住歪嘴和尚的臭嘴。我认为,后两个案子家长的做法非常正确。


两者有何联系,不想干嘛!你的出发点不健康。


解决这类问题很简单,只让老师教书,别给老师育人功能。老师不是神


五莲女生应赶出一中,老师恢复原职


女生及家长为发泄情绪、逞强争胜,借故生非,指示其女在教室公共场所、随意窃取偷录老师讲话,并伙同电视台录制同步视频进行传播,引发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老师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处刑罚1年6个月。(以上文字是20年后学生打老师事件中,对常尧判决的模仿)[呲牙]


其实……此刻我还真是悲从心起却又无话可说,特别是政教处那一对男女强词夺理、冠冕堂皇的凿凿之言让人在愤怒之余不得不概叹一句:欲与尔理论,蛮牛不入耳!活脱脱一幅无德无学的“渣师”德行,13岁的小女孩在班主长期口不择言的无下限辱骂攻击下已濒于崩溃甚至自杀的边缘,但班主任依然毫无人性的强求全班学生对小女孩的身心进行泯灭良知的“合力围杀”,小女孩在万般无助之下用不得已的方式自卫、自救,以向世人证明其所遭受精神上的非人虐待和摧残,竟又被政教处的一对狗男女指皂为白的说成是在家长不明事理支持下和老师的“对抗”,更无耻的则是女渣师信口雌黄说是就像是对自己孩子一样的“爱”……nmb的,世界上有这样常年累月让一个小女孩惶惶不可终日的“爱”吗?这样的“师爱”你和你的孩子能承受吗?如此詈夷为跖、混淆是非,已非一般的卑鄙下流可以“媲美”,我终于明白为什么二十年后会有“街头殴师”的悲剧发生了,也明白了为什么张某林既使在赢得了“舆论”胜利和自己用“爱”浇灌出来的学生获刑一年六个月的情况下始终龟缩默对的真实原因。由此,我支持常某尧依法上诉,并追究渣师当年暴殴打学生的法律责任!苍苍不是巧安排,自受皆由自作来。善恶理明难替代,影形业在怎分开!?


应该依据事实区分对待。不应该走极端。


牛鬼蛇神无奇不出


我现在没搞清常某打老师这件事,有人那么热衷于给老师带一顶硬是如何的帽子,这被打后的恐惧,与羞辱谁能体会,加之利用录像传人网上,反己想想!你家老人如何?我们不要一点带面。教育界出现个别问题,就都车草盖牛栏,一篙子打一船人。当然我也相信常用意不是将老师往死里整,只是一时冲动。现有好多人不劝和而扇起仇恨,对常也未必是好事?解开师生结,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这个学生肯定是一个学校时候的赖皮,老师管不了影响其他学生学习不得已才管教,他不象辱骂13岁女生那样人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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