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戴口罩跑步猝死,学校担责吗?

应该由保险基金给出巨额赔偿,这样家长学校都会满意,学校也不会因此束手束脚,耽误了孩子们的体育锻炼。


负责,当然负责,必须负责,具体情况,看法律法规与生活道德如何界定!这是一条生命,虽然学校没有直接干预,但生命最大。


对于多地频发的学生猝死事件,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向阳律师表示,数个家庭的不幸,让很多媒体将目光对准了学校,跑步时佩戴口罩,的确应该问责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分管领导。从责任来看,学校方面肯定有责任,作为体育老师,因考虑不周,看到学生戴口罩跑步没有及时阻止,也缺乏最起码的监督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它适用的前提是:有过错,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具体到学校的过错,一般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对于学生的正常运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在疫情期间安排学生戴口罩长跑,因为戴口罩同时剧烈运动,导致口罩影响氧气的正常摄入,成为孩子猝死的一定诱因,可以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因为过错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应当由所在单位也就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如果在事件中教师存在渎职、失职,可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实施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教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学生上体育课的猝死,需要更多的调查和研究才能下结论,而不能把死因简单归咎于戴口罩或者简单的甩锅给学校和老师。但是,戴口罩上体育课,显然对身体不利需要纠正。另外,学校的管理也应当细化,对所有学生的健康情况有详细了解,区分对待。同时,也希望学校做好急救的准备工作,包括急救常识训练、校医配备和器材、设备,运送学生就医的交通工具,以及120急救的呼应渠道。如此方能减少学生上体育课时的运动性猝死。


4月14日,温州一名男生,跑步时晕倒送医抢救无效身亡;4月24日,河南周口初三学生在跑步时摔倒猝死;4月30日湖南长沙初三学生体育课戴N95口罩进行一千米跑步体考测试的时候猝死。

从责任认定方面来看,学校和教育局都难逃责任,上课的体育老师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虽然必须要负上责任,但也不能简单认定学生猝死,就是因为戴口罩的原因。同时上体育课的孩子们很多,发生猝死的少之又少。具体的死因需要通过医学鉴定才能来判断。

至于学校应该背负哪种责任,如何在事后进行处理,就要看学校的“过失”程度了。这是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问题,作为教育者我没办法去详细分析。

医学专家曾经明确表示过:戴口罩进行剧烈的运动,对人的心肺功能有巨大伤害。他们对于疫情期间如何佩戴口罩也曾有过明确的建议,那就是在人员并不密集的场所是可以不戴口罩的。

近期教育部也已经做出了迅速的反应,要求各地叫停体育课戴口罩的管理规定。这也给我们的学校提了个醒:在疫情防控方面,该严的一定要严。但不能过于谨小慎微。尤其是在让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时候,可以合理管控分小班进行活动,保持孩子们之间的距离,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摘掉口罩的。

有人说学生猝死是因为中考体测,我认为这种归因方法过于简单。不能因为极小概率的事件就否定一项教育政策。归根结底我们的孩子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没有个好身体,怎么承担建设祖国的重任,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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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学生进到学校后,挍方对学生有监督保护其安全的责任,对一切伤害学生的不安全因素都应防范和制止。让学生戴口罩跑步,极易造成其缺氧发生危险,这是校方疏忽造成的,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切记,戴口罩不要做剧烈的运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地的学生长时间宅在家里。结果,期盼已久的复学开始不久,竟然有3名学生在跑步的时候猝死!

鲜活的生命,如花的生命,就此离去,实在是让人悲痛!

河南周口猝死的学生,已经获得37万的补助(不叫做“赔偿”),湖南长沙是否赔偿或者补助,暂时没有正式消息。

那么,但这两期戴口罩跑步猝死的事件,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没有责任,学校应该补助吗?

先来看学校有没有责任。

由于这两名猝死的学生都是初三的学生,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说学校有责任,那么,就应该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谓的“教育职责”,指的就是跑步之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所谓的“管理职责”,指的是对跑步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秩序维护,事发后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目前,这两点都没有明确的报道,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学校都应该是能够做到位的。

现在的焦点是,“戴口罩跑步”与猝死之间有怎样的联系。

首先就是,戴口罩跑步是不是学校的强制要求。客观地说,由于疫情的影响,各地在没有接到新的指令之前,都是按照上级的规定、要求或者建议,让所有的师生都戴口罩的。比如,教育部王登峰在4月23日是这样说的:

在低风险的地区、在学校教室里上课是一个聚集性非常强的场所,要求必须戴口罩。在户外、运动场、人员没有那么多,而且人和人之间间隔比较大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戴口罩的。

请注意,室内是“必须戴”,室外是“可以不戴”——那也就是说,学生跑步的时候,戴也可,不戴也可以——自然,在这一点上,学校是没有错误的。

既然没有错误,又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学生戴口罩,而学生出现猝死,这就一定是口罩的关系吗?

关于“天热戴口罩跑步引发猝死”的说法,有关专家是这样说的:

4月30日,陕西中医药大学教授曹兰秀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认为戴口罩跑步和猝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戴口罩跑步一般99%的情况都不会引起猝死。”曹兰秀表示:“这名学生如果呼吸困难,他自己可以自主呼吸,而且他是有自主意识的,他不可能带着口罩一直憋着到心脏猝死了。”

也就是说,学生戴口罩跑步,学校没有制止,并非学校的错,不需要负责;如果真怀疑跑步与猝死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也应该通过进一步的检验,来确定死因,进而判断责任。

当然,学校现在已经成了无限责任公司,只要在学校发生了意外,学校都有不能推脱的关系,所以,大概率认为,其他两名学生的家长,也都会得到名为“补助”“人道主义补助”之类名目的钱款。但客观上说,这对教育,毫无好处。

所以,在一篇文章中,笔者就建议,国家可以设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补偿的基金,在学校无责的情况下,给家长一些抚慰。但前提就是,只要学校无责,就绝对不能用各种名义来补偿,不然,最终的结果,就是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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