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有哪些积极影响?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

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度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集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

蒙古族在大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行省制是蒙古族统治者在中原地区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1]。

省,原是皇帝宫禁的代名词。汉魏之际,尚书、中书、门下等中枢组织皆在宫禁内,省又被转用于设在禁中的宰相官署。行,起初是唐宋官制中职务兼代的俗语,即高官理低职、大官兼管小官之事的意思。合而言之,行省就是中书省(或尚书省)宰执受派遣到地方或临时在外设置的分支机构。元行省最早可上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就名称和在外代朝廷行事而言,元行省与魏晋隋唐的行尚书台(省)有许多相似之处。然而,行尚书台(省)唐初即告废罢,只能视为元行省制度的渊源。元行省受金行尚书省和蒙古国燕京等三断事官的实际影响最大,此二者应是元行省的直接来源。

元代演化

元代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2]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元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庶务”,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徐元瑞《吏学指南·府号》说:“分镇方。”出的。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元行省的这一半性质,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称:“吾受天子命为藩大臣”。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画地统民”和“藩大臣”等说,元世祖朝以后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也就十分清楚了。

总之,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明代发展

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凡略定的地方,都沿袭元朝行中书省的制度,设置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行中书省的负责人叫参知政事和平章政事,省内设置的机构和官吏,大体上和中书省相同。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为防止布政使司长官专权,每一布政使司又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明布政使司的职掌虽与元行省有差异,但作为行政区划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所以,习惯上仍称布政使司为省。俗称为藩司,代称为薇垣;布政使则俗称为方伯。有明一代,除京师、南京(见明都城)外,计有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个布政使司,京师又称北直隶,南京又称南直隶,此即两京(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俗称为十五省,为明直辖地区的行政区划。

明代在改元行省为布政使司的过程中,除元岭北行省大部分不在境内、辽阳行省分属奴儿干都司及山东布政使司境的辽东都司外,京师和山东、山西二布政使司析自元中书省,南京为元河南行省(今皖北、苏北)与江浙行省(今皖南、苏南及上海市),广东布政使司为元江西行省(今广东大部)与湖广行省(今广西钦州、合浦地区及广东留州半岛和海南岛),陕西布政使司为元陕西、甘肃(今甘肃嘉峪关以东部分)两行省地;四川布政使司并入部分元云南行省(今四川大凉山以西及金沙江以西、以北地),湖广布政使司并入了元河南行省(今桐柏山以南、长江以北湖北大部),两广部分已析出,但仍习称湖广;浙江布政使司大部为元江浙行省;贵州布政使司则为析云南、四川、湖广三布政使司邻境地置。其他各布政使司的名称、辖境与元行省大致相同(见行中书省)。明代的布政使司是元代行省制的进一步发展,设置较元朝合理,它奠定了清代以来内地省级行政区划的基础。

明代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辖境大致相同,但略有参差,有相互约制之意。如颍州(今安徽阜阳)隶南京凤阳府,而颍州卫属河南都司;夔州府(今四川奉节)隶四川,而瞿塘卫(治今奉节)属湖广都司;磁州(今河北磁县)隶京师,而磁州千户所属山西部司等皆是。布政使司下辖府、州、县和土府州县及部分土司,据《大明会典》记载,万历初有一百三十七府、十三军民府、一百九十九州、一千一百四十九县、八土府、四十六土州、七土县及八宣慰司、五宣抚司、七安抚司、一百一十六长官司、一卫军民指挥使。另有布政使司佐理官参政、参议分守各道,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或节制一或数府州,称分守道。各布政使司参政、参议均因事而设,员额不等,京师、南京不设布政使司,无参政、参议,境内各道由邻省布政使司带管。

明布政使司虽为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但自中叶以后,各地遍设总督、巡抚,布政使司需受其节制,地位下降。[3][4]

清代完善

清朝省一级的地方行政制度,是采取对明中叶以后由总督、巡抚统领省政予以事实上的承认的做法,并明确规定立为正式制度。总督是兼管两省或三省事务的高级地方官,“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巡抚是负责一省全面领导工作的首长,“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是名正言顺的地方大吏。清代的督、抚沿袭明代旧制,都带有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的兼衔,在军务地区,有时还带兵部尚书、右侍郎的兼衔,在水利重要地区,也有加工部衔的,这些都说明督抚们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行使监察官吏和指挥军务的职权。总督和巡抚之下都有一定数量的直辖军队,总督管的叫督标,设有副将、参将等官;巡抚管的叫抚标,设有参将、游击等官。此外,还设有跨省的专职领导某项事务的总督,如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清代在省一级虽然确定了以总督和巡抚为军政首长的制度,但中央朝廷对督抚们在工作活动中的控制却极严。一切较为重大的政务都必须奏报皇帝,等候批示。[3]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嘉庆等皇帝通过批示(雍正以后经过军机处),对各省地方政务,能够做到具体安排和指示。如果督抚们偶有越轨行为和不顺意之处,立予法办。故清代督抚们虽被授予一省甚至两三省的军政权力,但并没有发生有能力恃势自重、对抗朝廷的情况,加以初期对于山西、陕西、东北各地区的督抚专用满员,驻防各省的八旗军队又全由满员担任都统、将军等官,因此清代省一级地方行政制度曾有过约200年的相对稳定。由于清代特殊的军制,满洲、蒙古、汉军等八旗官员难有统辖系统,故在各省不再设都指挥使司,将三司改为二司,一省之内,在督抚之下只设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主官为布政使和按察使。但清代的两司,己不再是一省的主要负责人,而下降为督抚的属官了。


“行省”,按照学者钱穆的说法就是“行动的中书省”。意思就是中央政府为了维护统治在地方上设立的全权机关,和有一定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在权力来源上有所不同。

“中书省”由汉朝设立,晋朝以后改称“中书省,”是掌管机要,发布政令的最高机构。

行省的重要影响对于元朝来说,深刻吸取了宋朝地方无权,人浮于事的教训。有效的加强了中央集权,便于国家对辽阔疆土的统治。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行政体制得到了保障,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一个变革。

对于后世来说,自元朝以后的明清两朝,皆沿用此体制,对于明清以后的行政区划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行省制对于中国历史影响是巨大的,来分析下吧!

我们今天一起来看看历史上的秦朝和元朝,说到秦朝那是一个非常有威望的朝代,秦朝的皇帝是秦始皇,秦始皇是中国史上第一个自称自己是皇帝的人,当然了,元朝也是中国古代上非常厉害的一个朝代,元朝的开国皇帝成吉思汗也是一位很厉害的人,元朝是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的。那么,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古代行省制度与郡县制度的区别在哪里?各有什么样的特点和优势?

众所周知,我们现在使用的行政模式是行省制,全国分省(直辖市、特别区)、市、县(区、县级市)、镇(乡)等几个地方行政单位。

前几日有人问我,行省制度与郡县制度有什么区别,想来也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故特撰此文,概说此中关系。

先从历史说起,周朝建立,分封各大诸侯,诸侯建立诸侯国。诸侯以下的士大夫,也有封地,称之为封邑或采邑。全天下自上而下的贵族皆是裂土分封,有自家的私有田产。

西周时期,天子威信尚能覆盖,到了西周末年和东周初期,天子式微,诸侯累世强大,此时则不愿意听令天子了。不仅天子如此尬境,各地诸侯也是如此,下面的士大夫封地强大,也有抗衡诸侯之意。韩赵魏三家分晋就是典型的例子。

一些诸侯国认识到这个严重的问题,率先设立了诸侯自己的直接领地,亦即除了分封给士大夫之外还有诸侯自己的自留地。

一般认为,设立县制是楚国楚武王,楚武王灭掉一个叫权国的小国,权国系商朝武丁王后裔,子姓改为权县,让之前的权归公(权国末代诸侯)任权县县尹。权归公哪会心甘情愿任县尹呢,好歹之前也是一方诸侯啊,于是私下招募兵马反叛,楚武王平叛之后不敢再让权归公任县尹了,改派大夫斗缗为县尹。这便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县尹。

县与大夫封邑有什么区别呢?

封邑是被封者的自留地,法理上讲属于私有财产。县则不是私有财产,是替自家主子(诸侯)去管理。法理上讲,县是诸侯王个人的私有财产,但诸侯王不可能有时间精力去亲自打理,所以要派人去代为管理。

「县,系也」《说文》。注:「此本是縣挂之縣,借为州縣之縣。今俗加心,别作懸,义无所取。」

什么意思呢?县就是悬挂,就是系,意思君王的权力远系,县尹是直接替君王在行政,县字本意也说明县就是君王的自留地,不属于分封地。

楚国有此先例,其他诸侯国有所效仿,后来的秦国更是把君王自留地扩充为县、郡两级。不过当时县大于郡。

秦始皇兼并六国之后,废除分封,统统要归皇帝管辖,则天下郡县,把,此时做了调整,郡大于县。二级行政单位,直接上通皇帝。

县以下古来皇权不涉及,由家族自治。所谓「皇权不下县」。县尹一个人就能处理很多事了,并不像如今一样,设立太多机构。那时候为什么没有太多机构呢,就是县以下家族自治,比如什么杀人放火案,自己家族内出的败类自己族长就会给当地一个交待,并不需要上访告到县衙。事情闹到县衙去的,必定为重大之事。

后来的王朝,都是在郡县制基础上,略有改动,或增加政级单位,由郡县二级到四五级。或改郡县名称。大体上可以统称为郡县制。

秦:郡、县(县以下乡、里严格上不算国家直接政权)(二级)

汉:州、郡、县(三级)

魏晋南北朝因循汉朝行政制度,未大改。

隋:州、县(二级)恢复秦朝二级行政单位

唐:道、州、府、县(四级),都护府、都督府(边境军事特别机构)

宋:路、府(州)、县(三级)

自秦至宋,统属郡县制,各朝各有不同建制。

郡县制的好处在于,结束裂土分封,各自称王的局面。另一大好处是行政单位比较少,郡县官员直接由朝廷任命,上下言路比较通,治国轻松,极少的官吏就可治理幅员辽阔之国,效率也比较高。

但随着历史推进,其弊病也很多,如唐宋时,地方官吏考核不严格,又下放权力让地方考核,导致乡绅恶霸非常多,官民冲突巨大。

蒙元侵略中国之后,由于它幅员辽阔,远超任何一朝,除了汉地还有西域、北漠各地,郡县制很难驾驭这个大国。加之蒙古国策,重在防汉,不敢用汉族为官员,蒙古人口又稀少,皆安排郡县州府各级,恐怕一夜之间就分崩了。

蒙元想破脑袋,想出一个新的地方行政制度,就是行省制。

行省制是什么?

仅仅把郡县改名为省州县吗?显然不是。行省制与郡县制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方式不同。说起行省,还得从隋朝说起。

省,就是视察。监督、视察管理的意思。

隋朝结束分裂局面,再一次统一中国,设立了三省六部,其实是五省(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秘书省、内侍省),但只有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真正掌权,秘书省掌管国家典籍,内侍省掌管宫廷事,说白了就是皇帝管家。所以后世习惯称之为三省。

三省是国家中央机构,内史省,也叫中书省,相当于后来的内阁。门下省相当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书省相当于国务院。(不能又完全对照,仅作相对参考,因古今机构职权不同、行政范围不同)

三省六部是隋朝开始实行的中央机构,后面的王朝一直延续,前面说道蒙元时,幅员辽阔,难以驾驭,第一国策又是防汉,蒙古开始实行行省制度,亦即全国按地方划出不同的版块,但不设立版块的最高行政机构,更无最高行政长官。

这种情况相当于,州、县等有行政机构和行政长官,但管理一个地区共同的周线并无一个整体的行政机构和行政长官,意思是州府没有直接的上司。

那这个版块怎么行政呢?就直接向中央的中书省(蒙元时相当于国务院)汇报工作,同时中书省直接管辖地方。这样的版块就叫做「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举个例子,比如陕西行省下面各州府机构都有,官员也有,但并无陕西省长或省委书记,而是国务院直接管辖。

蒙元把全国分为十个行省,相当于中书省(国务院)直接管辖十个区域,这样一来,治理一个大国,仅仅相当于十个小国的国务院汇总,顶多增加国务院一些人手就可轻松解决。

所以蒙元前期,行省并无行政长官和机构,蒙元之所以这么做,就是防止一个行省的力量太过强大,万一造反难以驾驭,而分化成小州县由中央直接管辖,则没有地方直接的强大。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汉。

这便是行省制与郡县制的根本区别。

后期行省也与直接设立省机构没什么区别了,明朝建立,在改行省为布政司,由于布政司辖地基本因循蒙元,习惯上依旧称之为省。但有了省机构和省长官,但行政模式依然直接受权于中央。从此行省制度完成,至今亦是。

行省制度的优劣

好处:可以更快捷统治更大的国家,再远的地方,只要一旦划为行省,则熟化更快。(自治区除外,是与行省相反的路子)

如:满清时,曾有汉族官员建议在西域(今中亚,当时有属国)设立行省,废除属国,也因满清防汉,远军不能守,必然只能汉军去守,未能听取建议。不然,今中亚地区早就是内地行省。

坏处:以防汉为策的行省制度,直接分化了汉族地区创造能力(行省之下州府郡县没有自由与外省州府郡县交易的权利和机会),更是让汉人行省分化,各自地域分歧。今天的地域歧视、地方保护主义、各地抢注名人等等,皆是行省制度下地方官员做政绩和历史原因造成。失去了直接的创造能力。

满清时期,更是细化行省,原湖广行省分成湖北省、湖南省,原南直隶省分成安徽省、江苏省。原湖广省可养育全国而有余,原南直隶经济远超世界诸国总和。

一经分化,失去其经济链和产业技术,再无此风光。

故此,论地方经济之发展,郡县制强于行省制。论大国统一防汉强大,则行省制强于郡县制。


从积极的一面看,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它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岭北与云南则是分封羁縻制。

而从消极的一面看,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本地自然、人文和社会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行省将路府州县各项权力削夺大半,使其处理庶务的正常功能显著降低;行省区划面积过大,对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弊多利少等。

行省官的生杀予夺大权始终操于朝廷之手,行省对圣旨上命只能无条件服从,不得有任何怀疑或违抗之举。


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

蒙古族在大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它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岭北与云南则是分封羁縻制。

消极影响:

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本地自然、人文和社会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行省将路府州县各项权力削夺大半,使其处理庶务的正常功能显著降低;行省区划面积过大,对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弊多利少等。

行省官的生杀予夺大权始终操于朝廷之手,行省对圣旨上命只能无条件服从,不得有任何怀疑或违抗之举。


元代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为中书省。中统、至元年间,又分置河南、江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岭北、云南11处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置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官,总管钱粮、兵甲、屯种、遭运以及一切军国大事,与中书省相表里。渐渐称其所辖地区为行省,于是行省又渐成最高地方行政区名称。另划今河北、山东、山西一带直属中书省,称为“腹里”。行中书管理路、府、卅、县的行政,简称行省。

明初加强中央集权,撤销行中行省,改称承宣布政使司,而习惯仍称行省,简称省。清初增为18个行省,后又增为22个行省。

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行省制度的确立,是现代中国行政制度的开端,奠定了后代行政区划的基础。

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监察等方面得到保证。

1、行省辖区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自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人文因素等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选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局面。从而使行省官员失去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中央就比较容易控制了。比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产生防止了地方势力产生割剧局面,即使有也较容易消除的效果。行省的划分特点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交流。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中央集权。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如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行省几无任免权,在文方面远不如汉唐地方大员;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按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七三比例规定执行,另外行省还有义务按照朝廷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中央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制约有利于中央集权。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有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同时中央在行省也建立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如江浙、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对立丶相互改击的状态,从而真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综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对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促进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


元朝时,为了对幅员空前辽阔的多民族国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统治,以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分裂为前提,元朝基本仿照汉法,确立了其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

行省制度的确立

元朝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中书省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充任,副职依次有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四员,右、左丞各一,参知政事二员。

元朝在地方的实行行省制度,即元朝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河北、山西、上东等地称“腹里”,有关事务由中书省下辖的六部直接掌管,在其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长官为丞相,由朝廷任命。

行省制度的内容

除中书省直辖的“腹里”以外,元朝将全国分为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光,此外还有高丽行省。中书省和行中书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分为路、府、州、县,其长官均称达鲁花赤,为“监临官”,有最高裁决权。各级正官,路为总管,府为府尹或知州,县为县尹。基层行政机构,农村有社、乡、都,乡设里正,都设主首。城市有隅、坊,设有隅正、坊正。行省辖区辽阔,军政合一,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但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同时,在边远的民族地区,元朝还设立了宣慰司进行管理。

行省制度的深远影响

行省制度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特别是对于调整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行省制度是郡县制的发展,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如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从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4、行省大权的归属有利于中央集权。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虽德望汉人,抑而不与”(《元史》卷一八六《成遵传》),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策动汉族或者能够策动汉族搞分裂。总之,元朝统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会走向中央的对立面。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巩固统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原因了。

5、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综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它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在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行省制度是郡县制的发展,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

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

蒙元把全国分为十个行省,相当于中书省直接管辖十个区域,这样一来,治理一个大国,仅仅相当于十个小国的国务院汇总,顶多增加国务院一些人手就可轻松解决。

所以蒙元前期,行省并无行政长官和机构,蒙元之所以这么做,就是防止一个行省的力量太过强大,万一造反难以驾驭,而分化成小州县由中央直接管辖,则没有地方直接的强大。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汉。

这便是行省制与郡县制的根本区别。

明朝建立,在改行省为布政司,由于布政司辖地基本因循蒙元,习惯上依旧称之为省。但有了省机构和省长官,但行政模式依然直接受权于中央。从此,行省制度完成,至今亦是。

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

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故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从而使行省长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

但是,元朝行省之下,州府郡县没有自由与外省州府郡县交易的权利和机会,更是让汉人行省分化,各自地域分歧。今天的地域歧视、地方保护主义、各地抢注名人等等,皆是行省制度下地方官员做政绩和历史原因造成。

满清时期,更是细化行省,原湖广行省分成湖北省、湖南省,原南直隶省分成安徽省、江苏省。


行省制度“萌于宋、成于元,盛于明、臻于清”,其目的与效果高度统一,即强化中央集权。原因是郡县多而远,鞭长莫及,力有不逮,所以,就有顾不过来、管不完全的问题,设置行省后,只管住几个封疆大吏就行了,看似是分权,实则是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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