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是什么原因?

请问题主?你说的公司是国营的?还是私人的公司?有几个私人公司他们是尊纪守法的?你举几个我看看?!


1、不懂法,2、目无法律

以前服务过的一家公司,几个80后组建的公司,以从事违法犯罪打擦边球为业务内容,所谓赚快钱,找了个人事,人长的漂亮嘴巴还会说,关键还会撒娇卖萌,很快被公司认命为人事总监,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实际上她只在不正规的小公司工作过,写的公司制度不是套用以前的就是从网上下载的,与公司业务牛头不对马嘴,胡拉乱扯,随便说个例子吧,员工考核制度经常变,然后以员工业绩不达标为由让员工提出离职,写好离职申请,签好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当然也不会支付一分钱的竞业费用,办好离职手续,然后继续为公司工作,一个月,如果达标就继续留在公司,不达标则走人,补偿金是没有的。

最后公司员工除了她一个和老板外全部跑完,最后这个公司用的不是老婆就是亲戚,因为她把员工当傻子,但是并不是谁都傻!


[大笑][大笑][大笑]


没有真正的工会,国内所有企业都是这样!


以我多年的从业经历来看,我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方面的原因:

1、制订制度的人不专业。我们国家整体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提升,多数公司没有专业的法务人员,也不请法律顾问,当然,钱的考量也是一个因素。主要还是公司认为没有必要。所以,制度出台,是依照公司的意愿与老板意志为目的的,在法律层面的轻视就会导致制度不合法不合规。

2、侥幸与概率的偷机心理。明知道不合法、不合规,但是存有侥幸过关的心理,以身试法也常见。

3、成本,没有钱。一些小的公司、初创公司,经营乏力,没有大的经济实力,市场上、产品上、管理上也不占先机,但公司要存活。只好在人力成本上去想办法,挤一点空间。既然是挤,就必然要打一下擦边球,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违规违法也就是正常之事。


老板开公司是为了赚钱,员工来打工也是为了挣钱,所以大家都是为了利益,但是雇佣关系本身是对立的,体现在管理上,老板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出台种种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还有一点:公司是老板的,老板就有土皇帝的心态,出台的规则还不是盛气凌人,霸王条款?


肯,不符合。国有国法,山有山规,以老板为中心。


利润不足,谁有钱不想合规啊。


公司规模太小,但是不可侥幸迟早有人找!


是老板沒有把劳动法放在眼里


一是看是什么公司,二是公司成立之初的审查审核不严,


山中我为王,来去没商量。我的公司,我就是法。


利己,以身抗法


土政策。


您说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有悖于劳动法是什么原因,我琢磨其目的最终是为了钱,即增加利润。但公司制度违背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遇到这种事,可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去法院诉讼。仅供参考!


公司要做黄世仁,要以一切手段剥削员工;员工要上班挣钱,只能忍气吞声!


工会同意,公示,签字,培训,缺一不可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劳动关系规范法律化,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都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准则。但是,现实状态是:用人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包罗万象,劳动者的情况亦如此。所以,劳动法根本不可能细化到适应各单位的各种具体情况,这就要求各种不用类型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那么一些公司的制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我们所说的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合法。公司制度是拿来干什么的?是拿来规范职工行为、要求职工遵守的,同也也是拿来对职工实施奖惩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所以,从程序上来讲,最高人民法院有个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是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经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三是向全体职工公示。另一方面是制度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被无限放大或者扭曲。什么意思?就是说,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你不能去扩大和变更、改变它,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你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量化。比如: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和职工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就只能依法执行,而不能改变成公司每人补贴几百元你自己去参保缴费。又比如:劳动法明确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造成多少损失没有量化,需要用人单位去量化并在制度中加以明确。

说了这么多,那么公司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在与企业的接触和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们说的劳动法不是单纯的只指巜劳动法》,而应包括涉及劳动过程中国家、省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包括劳职工休息休假、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等法律法规。可以说劳动法是一部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很多公司不知法、不懂法,即使懂也是一知半解。这种情况占了所有用人单位的75%以上。

第二,为了投资者的私利,有意为之。这种情况在私营小企业中相当普遍。

第三,缺少一种审核发布机制。所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后,假如有一个机构从程序和实体上加以审核,合法合规的批复单位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改正重审,那么公司制度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就可避免和减少。但是,洽洽缺少了这个审核发布机制。


不懂法,没做合规审查


双方都有原因。

就立法角度看,目前的法律越来越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争议中,尽可能保护工人的利益,这是一个法治趋势,与先进发达国家靠拢。但是,一些企业在发展初期或遭遇政策因素或不可预见原因,而处于极度困难状态,在这个时候,再给这个企业压上一根沉重的锁链⛓️,无疑将会压死这个企业。而要挽救这个企业,企业主可能无奈会有一些规避法律责任的举措。

第二种是确实存在一些企业主一开始就设置条件,故意损坏员工利益的情况,尽量满足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种情况,目前出现了一种现象,就是一些员工,明知企业的制度漏洞,专门以此为营生,逐一跳槽,利用企业的法律瑕疵敲诈企业。

所以,法律的公正裁判,必须兼顾各方利益以及主客观因素,充分保护各方利益,达到社会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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