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如何实行行省制度?

行省制是元朝实行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全称行中书(尚书)省,起源于魏晋时期,当时只是暂时的机构,后来在元世祖忽必烈建国之后开始设置中书省,此后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逐渐固定为地方行政机构,秩正一品,掌统管内军政要务,行省制逐渐确立起来。

行省各设置丞相一人,掌握全省军政权;设置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职位,其品级和行省丞相一样;下设路、府、州、县。行省长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实权,相对独立,行省制是我国制改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在距离行省中心比较远的地区特殊设置宣抚司等机构,行省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对后代具有比较深远的影响。


我是棠棣,一枚历史爱好者。欢迎大家【关注】我,一起谈古论今,纵论天下大势。君子一世,为学、交友而已!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

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两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一、行省的性质与使命

元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元末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

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其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已占主导,朝廷派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徐元瑞《吏学指南·府号》说:“分镇方面,故为行省。”《元史》《明宗纪》和《达识帖睦迩传》也说,行省官掌“方面之权”,充“方面之寄”。此“分镇方面”和“方面之权”,对理解行省的两重性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很有帮助。“分镇方面”“方面之权”和“方面之寄”,显然不是一般地方官府在某地域范围内“画地统民”,而蕴含着由中央派出,代表中央统辖“方面”的意思。

另外,从灭南宋之后湖广、江西、江淮、陕西数省的辖区均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接壤,其治所均在与京师最近的水陆交通线上,也不难窥见行省代中央“分镇方面”之职能是相当突出的。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

总之,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还需要注意,元廷设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如“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纷轮杂集”、“土赋居天下十六七”的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大抵以镇压新征服区域和搜刮财赋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应地均设在行省北端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以便朝廷的联络和指挥。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徼襟要,驻有许多蒙古军团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四行省,又以军事襟要的镇遏控制为重心。“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的岭北行省及辽阳、甘肃等行省,则以廪养或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众及供给军需作为主要使命。

从以上设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抑或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二、行省权力的大而不专

至元二十八年前后,元廷制订了一整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内。这种政策和规则对行省制的性质及功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套政策的内容大致有四项:

第一,行省内部实行圆署会议和种族交参制,以成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之势。与元代其他官府类似,行省也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圆署会议结果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成为某种定议。

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而且常有“大事集议,众论不齐”及某些与议官员“尝有违言”等情况。据说,行省长官具有一定的“画一之权”。但行省官员内部的互相牵制掣肘,又随处可见。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一般不得随意干预。有的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

另外,行省多名官员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参任用。其长官又大抵是怯薛宿卫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说,行省机构的总体权力颇大,但由于群官议政和军事、财赋等专官提调,其处理各项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即使是提调军事和掌管财赋者,也需要与其他官员一起同署议政,更不能将军事、财赋二柄集于一身。官员的种族交参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对行省长驭远控的特殊而有效的办法。

第二,行省辖区内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枢密院)的任用、迁调、考课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广、四川、云南、福建等边远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铨调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举行。这就保证了行省辖区的地方官吏受辖于国家、效忠于朝廷的职业官僚的基本属性。

他们虽然在日常政务方面与行省发生着这样那样的节制与被节制的关系,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权操于中央,故与行省的上述节制或统辖关系多半是公务性的,而非私人领属性的。此外,成宗朝前后,行省官朝觐述职和不定期迁调,朝廷遣官钩考、巡察等,或经常举行,或成为定制。这些均是行省难以自成体系和坐大称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为重要对象的地方监察,构成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监察御史和与行省同处一城的廉访司,相继取得了对行省官吏的奏劾、按问、刷卷等权力,而且有所成效。

换言之,元代行御史台及廉访司既注意了对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监察,又把行省当做地方监察的重点对象。其结果,地方监察不仅发挥了整饬吏治,减轻官吏腐败的作用,而且充当了监督行省的有力工具。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正是上述机制的一种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区划上的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格局。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这种安排无疑是自古以来区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惯例的体现。然而,客观上又容易被地方长官当做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

自元代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顾区域经济联系,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统辖黄河以南和长江以北的广大地区,但在黄河下游则以沂蒙山南麓为界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相邻,无险可守。

又如,五岭地区被纵向切开,以江西、广东合为江西行省湘、鄂、桂并人湖广行省,分设治所于南昌、武昌。于是,五岭不复为凭险割据的条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势。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门户洞开和人为实行形格势禁的政策,在汉地诸行省表现最为突出,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总之,通过以上四项措施和政策,元廷实现了对行省的严格控驭和有效监督,使其诸权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专的范围或限度内。保持这样的限度,朝廷对行省就能始终处于以重驭轻、以内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则始终从属于中央,禀命和效忠于朝廷。正因为如此,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中,行省大体站在中央一边,主要发挥代表中央控制地方,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就不足为奇了。

三、元行省的历史作用

洪绂说,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省区即军区”,“皆为军事控制区域,各拥相当军需资源;藉以供养驻军,镇压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钱穆说,元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显而易见,前人对元行省制多有微词和针砭。

需要指出,洪绂把元行省制视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的看法是荒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后所建立的地方军政制度,属于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的产物,与入侵外国的殖民活动无涉。况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设置了岭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绂的说法,蒙占本土岂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孙的“殖民地”了吗?

毋庸讳言,元朝统治者设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确实是“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确实是“为了军事控制”。但是谁曾料到,元统治者出于军事控制目的而创设的行省,却引出绵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权新模式。

所以,我们对元行省制历史作用的评价,就不应拘泥或局限于“军事控制”“军事镇压”的初衷,而应从更大的时空范围去探索分析其历史根源和复杂背景。我们认为,评价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必须着眼于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从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带来的中央集权模式来自蒙元统治者对帝国疆域军事控制的偶然行为,实际上其背后又隐藏着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发展历程的必然抉择。

(正文完)

如果有其他关于历史领域的话题或观点可以【关注】我私聊,也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言,第一时间回复。


元行省制度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对明清以及后来政治制度有深远影响,行省从此成为我国地方主要行政机构,负责掌握地方要务。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的接触和联系进一步加强,为民族统一发展、和谐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行省制度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结果,是元朝统治期间广泛设立于全国地方的行政区,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省”的本意为宫禁,引伸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研究元代行省制度的特点与历史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元代行省划分

1、元代行省制度的特点

行省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是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始于元朝,行省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特征。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

从设置目的来看,元朝统治者实行行省制度主要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需求,所以行省制度带有十分浓重的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色彩,行省不论作为中央临时派出的机构,还是地方最高官府,都直接受中央管控。

行省经费由朝廷提供,这充分说明了来元代行省的性质。相关文献记载世祖至元七年闰十一月元廷,拨钞万锭予河南西省,以岁费;大德元年正月,以钞二十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这些拨款既可以看做是中央政府对行省的财政支持,也是行省作为元朝廷派出机构的最好证据。

另外,元代行省在权力行使和职能方面也表现出了中央收权。

元朝各地税收采用路府总领制度,再来看行省军事与朝廷的关系,元代朝廷采用统属权委制度,行省并没有独立军权,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通过授受牌符形式行使军权,各行省提调军马长官只限定两名,最终人选由中央政府指派,基本限定蒙古人,行省其他官员是不得参与的。同时朝廷会对各省提调军马的官员赐予金虎符,整个过程十分慎重,金虎符是提调军马的权力象征,只有凭借朝廷颁赐的金虎符才能提调军马,就是说行省职能完全要遵照朝廷号令行事,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大多情况下军事调动都需要奏报朝廷后行事,所以多半会贻误军机,后出于多种考虑改制允许各行省在紧急情况下发兵,但必须由金虎符持有官员亲自调动,行省官员私自提调军马为重罪。

▲元朝统治机构示意图

从行政司法方面来看

行省狱案审理,同样需要严格执行元朝廷规则典制,结案需要中书省批复,咨请朝廷审批,行省司法权是代朝廷行使,总决策依然由朝廷掌控,这也是元代行省的主要特征之一。

2、元代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通过前文分析不难看出,元代行省制度不论在财政方面或是军事方面,还是司法方面都表现出了中央收权,地方部分留权的特征。从元代历史来看,元朝廷设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并不完全一致,各有侧重,例如浙江、湖广、江西三省以镇压新征服区域和搜刮财赋为基本宗旨,行省治所并不设置在中心地带,均设在北端交通要道,这种设置的目的是便于朝廷联络、指挥,突发军情时能够及时应对。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驻有大量蒙古军队,因此这四省以镇遏控制为重心。辽宁省、甘肃省则担负着军需供给使命。从行省设置目的来看,元朝廷设置行省目的主要着眼于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控制,是加强中央统治,巩固政治地位,维护专政,遏制地方政治势的重要政治手段。这和元朝历史有着直接关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统治王朝,蒙古人为了防止汉人反抗,想要进一步加强统治地位,加强集权在情理之中。省区即是军区,拥有大量军需物资,供养驻军,镇压地方,其作用就是想要通过武力维持专政统治,地方无权,权只在中央。但元朝出于军事目的实施的行省制度,却被明清沿用,以此基础上更衍生出了近代行省模式。所以对于元行省制度的历史作用评价,不能仅局限于军事控制、军事镇压的初衷,应放宽角度,深入分析历史根源和复杂的背景。评价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必须着眼于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从当时历史背景和中央于地方权力结构发展趋势来看,实行行省制度是元朝维护统治的必然选择,也是政治需要,这和少数民族统治有着直接关系。行省制度具有一定科学性,对于稳定地方起着积极作用。但也存着一定弊端,对区域经济文化发展弊大于利,也是不容忽视的。总体来说,元省制度对后世的省制有着深远影响,提供了重要参考。

▲秦以来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

3、结束语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统治的王朝,元行省制的实施,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了保障。元行省制度不论从政治上,还是军事上,或是司法上,都带有强烈的中央集权色彩。

参考文献

【1】孟祥科.元甘肃行省行政建置沿革及其战略地位的转变【D】.内蒙古大学,2014,02:43-46.

【2】尹芳芳.元代江浙行省乡试初探【D】.浙江师范大学,2012,13(11):119-124.

【3】王宗秀.试论元代行御史台对行省的监察【D].西南政法大学,2013,12(O7):l19-126


元朝时国家统一,疆域广阔,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元世祖健全了统治机构。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另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

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它是中央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统管地方军事、行政、财政事务,长官为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全国共分11个行省:河南、江浙(后分出福建)、江西、湖广、陕西、四川、甘肃、云南、辽阳、岭北、征东。大都周围一带,即今河北、山东、山西等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管辖。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路设总管,府设知府,州设州尹,县设县尹等。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管民官),由蒙古人担任,实行监督。

行省制是元朝的一个创举,是对秦汉以来郡县制的发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今天的省级区划及省的名称就深深打上了元朝行省制的烙印。


原始地址:/changshi/30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