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儿子还有责任赡养母亲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说不管母亲当时出于何种原因,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我们做儿女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母亲十月怀胎,然后把你生下来,生不如死!真的阎王面前隔张纸,真个是痛得死去活来把你生下,就这点我们做子女的就没法报答的,何况我们不是一落下来就长大的,再怎样父母都是付出了的,如果那种已这个为借口不瞻养父母是会天打五雷轰的。


8岁时父母离异,那就是母亲前8年有尽抚养义务的,后十年没抚养是离婚孩子判给男方所致。离婚后尽的抚养义务更多是经济上的。母亲不是不想尽义务,可能是没钱没能力尽义务,也可能再婚后经济来源于继父而继父不让给。看在她怀胎十月生下你并养育你8年的份上,如果经济允许你是应该赡养她的。


对于离异家庭子女而言,子女是否可以父母因未对自己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对该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个观点无论是在法律是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站不住的。

首先,从法律上讲,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个条款包含以下几个意思:其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协商的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其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定义务,独立存在,不因一方义务的不履行而免除另一方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其三,父母或子女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满足条件的另一方是可以通过既定的法定途径予以救济和主张权利的,如果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来主张权利,在法律上只能认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如其选择自作主张的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来反抗,这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其次,从道德情理上来讲,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人之常情。这种义务的深层根源,除了父母对子女后天的抚养和教育之外,更在于怀胎十月的血浓于水。乌鸦反哺、羔羊跪乳,这是生物普遍的最原始的情感表达,动物尚且知道感恩与回馈,何况人呢?本案中的子女以为父母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自己便可对其不予赡养,这实际上是一种世故和狭隘的眼光,是对亲情不重视、甚至是淡漠的表现。亲情里,没有加减乘除,容不得锱铢必较,唯有彼此关爱、理解与包容,才是“家和万事兴”之道。


八岁抛弃亲儿子,于情于理儿子可以不养母亲,但是于法却不可以,也就是说,母亲必须要养。

子女赡养父母与父母抚养子女是两回事,两件事不能互成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父母不抚养子女不是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

抚养和赡养问题,从来就不是真正的情理问题,而是法律问题,父母不养孩子,孩子可以依法诉讼讨要抚养费,但是你放弃了,这是没有利用好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这个母亲就是懂法的,她到法院诉讼的结果很简单,法院一定会判她赢的,法律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这位母亲会获得赡养费,这是物质上的获得,而精神上的天伦之乐,可能她永远也不会获得了。

作为子女,有时候还真的难以分清情理法,换个思维想问题,没有母亲,你不会到这个世界上来,没有母亲,八岁之前你可能没有快乐,退一步海阔天空,时间已经给这个母亲惩罚了。再说,她还能活几年?


虽说母亲之前的做法有些不对,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但就不能以此为借口,不赡养母亲了,不管母亲之前待你怎样你都应该怀着颗感恩的心和宽容的心去善待她,包容她,是她把你带到这个世界的,百善孝为先嘛,而不是一味的索取她,报复她。

生命是一种回声,你把最好的给予了别人,就会从别人那里获得最好的回报!人与人之间,相互的鼓励是最难得的真诚!为别人鼓掌的人,也是在给自己的生命加油!当我们学会了欣赏和感恩,就拥有了幸福和快乐!一个懂得感恩的人,永远能体谅他人的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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