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招呼不通知随意辞退代课老师合理吗?

没有什么不合理的,这个世界谁说了算谁就认为是合理的。我们社区的居委委员在没有补贴的年代里干了多少年,现在有补贴了,并且刚刚参加了几个月的疫情防控,毫无征兆的一句话就把你们全都辞退了。


代课老师本身就是临聘人员,单位临聘时肯定会告知聘用期限,期满自然就结束走人了,这种话题太无聊了!


同情,同人不同命。


打了招呼就合理吗?任何劳动及劳动者都应接受《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保障和制约。


代课老师转正


诸位老师,大家好,不必在意那些了。你们还知道2003年是个结束点,俺是2004年才不声不响地走开的。因为是代课老师,你就随时听人家通知。你不管带多么重要的年级,也不管带多么重要的科目,也不管你是不是班主任,大部分情况,到了腊月二十九,你的工资多少不说,照样拿不到手,遇到正直的村干部或者管理区干部,到时给你一个承诺,在明年几月几号以前一定兑现。能听到这样的话,自己心中已是莫大的鼓舞了。本来感到尽心尽力,自己还那么无私伟大,一到年底,遇到这种状况,心里凉了半截,真可谓,心里拔凉拨凉的。但是到了第二年还是信心百倍地跟公办老师一样,备课批改作业,还有应付上级的各种检查,在上课其间,大多数人,特别是校长,还是把你看做宝贝中的宝贝。我想能享受到这种待遇,已经是幸福满满了。

俺是2004年在家从七月等到八月,又从八月等到九月,又从九月等到十月十二号,才从各方面考虑,学校是不可能再用了,我还念着那些学生,没有给他们说声告别的话。带着惆怅,心中丝毫没底,随便跟了人,投入到南下打工的队伍中。根本顾不上,这一年至少还有半年的工资,后来,隔了几年,去问学校会计,人家说工资抵了学生学费了。一个学生的学费才多少,我的半年的工资怎么可能刚好够一个学生的学费?因为年代相对久远,人事变动较大,无法一一认真,就不了了之。直至今天。

打工才知道,有许多情况看似道理简单,就是一拖再拖,得不到快速合理地解决。而学校由于自己的坚守,自己的负责任,才看到相对而言,比较纯洁,深蓝的天!

有了当老师的经历,那是曾经的光荣,做到了问心无愧,就可以了。

现在,你必须相信只有自己才是自己的心灵依靠,才是自己的救命稻草!只有默默奋斗,才是我们的最好最有效的出路!


随意辞退民办教师即不符合《劳动法》,也不符合《教师法》,是一种完全不负责任的态度。

爱教师就是爱教育,爱教育就是爱祖国。因为任何一个时代都离不开教师,特别是在国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全民义务教育时期,没有大批民办教师的无私付出,中国的教育没有发展得这么快。文化、经济、科技等领域不会取得今天的成就。

现在20多岁接近60岁战斗在各条战线为国效力的大多数人员都是民办教师的学生。他们当中有不少在读书时期连几元、几十元的书学费交不起,是民办教师给他们赊、垫,甚至是免。几十年如一日,年年如此。至今欠下民办教师书、学费的不在少数。

因为公办学校及教师没有赊、欠、免的规矩。

所以,中国的经济繁荣,科技发展,国力的综合提升离不开当初民办教师几十年辛苦的付出。国家应从中央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解决。就这样辞退不了了之太对不住他们了。


任意辞退代课教师,这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教师法》!这是没有人性、没有道义,普通动物的做法!!!你是一校之长,无端地上级通知你不干了,教师也不要你干了,你何感受?!说不定那天就轮到你!!!


“不打招呼不通知”你怎知道辞退你的?找你谈话就是通知你,只是这种做法不够人性化。应该提早通知,给人一个思想准备。

按照现在规定:临时工做到一定年限(好象8年以上)辞退时,每工作一年应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过那时没有这个规定。


凡是教书育人的就是人民的教师。代课教师也是在教书育人,他们也应该是真正的人民教师。这种“不打招呼、不通知随意辞退代课教师”的做法,是荒谬的,是极为不合理的。

代课教师是民办教师的“替代品”,他们也是教学工作的需要。九十年代末期至2003年9月,全国开始大规模的“一刀切”清退民办教师。一时间造成了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大量缺额的现状,为了弥足师资力量不足的困境,各级教育部门、单位,违背国办【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精神,即“关住招收代课教师的口子,一律不允许再招收新的代课教师”。由学区或学校开始聘用代课教师。不难看出,他们是民办教师的替代品。前脚是所谓的“为提高教师素质整顿民办教师队伍,清退民办教师”,后脚又在招用代课教师。以至是代课教师和当年的民办教师一样,拿着微薄的工资,始终不能进入事业单位正式的编制。几十年如一日,也是奉献出了大好的青春年华。

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辞退“劳动者”的规定。代课教师也就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有关组织,如工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件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的。

来有因,去有果。既然是为教育工作的需要而来,又在教育战线上不计报酬,任劳任怨,勤勤恳恳的工作着,总应该有辞退的理由,更应该处理好其缮后工作。起码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课教师是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做为对他们工作的回报。以闷声不响地“不打招呼不通知”的方式辞退代课教师,就太缺乏人情味,也太苛刻了。实不可取!#为生活而提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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