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失手打死人贩子,法律会怎么判?

看是在什么情况下,如果是正在进行中的,或者你制止他在反抗的情况下,是正当防卫,另外还有见义勇为的证书等你。别的情况就不太妙了


谢谢邀请!

这段时间在上看到很多这样的问题,如果以客观的角度来说肯定会被骂,不过还是要实事求是。

我国法律不支持以暴制暴,正当防卫无责的界定非常的严格,我这样说吧,在对人身安全没有严重威胁的一切过激的防御手段,都是不被认可的。

也就是说,人口贩子拐走小孩,只是限制的对方的自由,并没有威胁其生命,你的防卫手段不能过激,否则就是犯罪。

回到题主的问题。

当人口贩子的拐卖行为被其父母发现后,夺回了小孩,也就相当于人口贩子的拐卖行为终止,对小孩的人身安全的威胁已经没有或者减小。

而正确的做法就是报警处理,而不是私下受刑,即使你的情理再大,你的施暴行为已经没有正当性合法性,如果造成其轻伤什么的可能也就不予追究了,如果是重伤或者死亡,不好意思,你需要以故意伤害罪承担法律责任。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为无期。

不过由于受害者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法官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能会判有期徒刑10-15年左右。

还是那句话,我国法律不支持以暴制暴,这个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现实是残酷的,像“反杀案”那种幸运儿毕竟是极少数,在不严重威胁自身安全后,下手悠着点,搞过火了,后果是很严重的。


人贩子罪恶极大,然而刑事惩罚权属于司法机关公权。打死人贩子,如果是抓获扭送公安机关过程中,确实属于互相扭打失手打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打死,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处死刑。如果人贩子行凶危及他人生命,防卫而打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由公检法根据事实证据认定。正当防卫不追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


其实这得看是在什么情况下失手把人贩子打死的。如果人贩子是在拐卖人口时或者是在追捕中反抗而被失手打死,这叫做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人贩子被抓了或者已放弃抵抗你还继续攻击而导致人贩子死亡的,这可能就会变成可防卫过当又或者是过失杀人!所以请大家注意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为自己的过激行为而造成法律后果。如果心里觉得悲愤,那么请在追捕的过程中下狠手!谢谢!


谢谢邀请。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抢夺孩子时失手将人贩子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在抢夺孩子时,失手将人贩子打死,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时正处于抢夺孩子,情况非常危急的情况,人贩子已经严重危及孩子的人身安全,因阻止人贩子抢夺孩子失手打死人贩子,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正当防卫,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孩子一旦被抢走就有可能被拐卖,孩子被抢走后的人身安全完全没有保障,孩子不仅再也找不到的情况非常常见,孩子被打残乞讨都有可能。无数的事实已经证明。因此无论是孩子的监护人出于本能,出于对失去孩子未来的恐惧以及对孩子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路人见义勇为,对抢夺孩子的人采取非常手段尽快加以制伏,失手打死人贩子,以避免伤及孩子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在孩子面临抢夺时的危急时刻,失手打死依然对孩子存在严重威胁的人贩子,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对正当防卫的条件理解过严,既束缚了防卫人正当的行使防卫权,又不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目的就是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司法实践应该正确理解适用。现在人贩子猖獗,公然抢夺孩子的事件频发,尤其是人贩子人多势众,抢夺孩子时,孩子处于极为危险的境地,即使报警也不一定能够顺利找到孩子,当然应该在第一时间制服人贩子抢回孩子,这不是以暴制暴,而是维护不能保护自己的孩子正当合法的权益,如果对此限制过苛,只能让孩子们的处境更危险,人贩子更有恃无恐,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已经抢夺回孩子后,处于愤怒等原因又去打人贩子,因而失手将人贩子打死,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贩子嘛,打死就打死了吧,打死活该。人贩子以挣钱为目的,贩卖别人的亲人,被害者骨肉分离简直丧尽天良。有的人贩子逼良为娼,有的人贩子把拐来的孩子弄残甚至贩卖孩子的器官。这些人贩子死有余辜,人人得而诛之。

抓住人贩子只要证据确凿就不要审了,直接枪毙。而且不给他们上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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