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男子在24场国家考试中组织百余人次考生作弊被提起公诉, 你怎么看?

国家监管在制度和相关环节实施上肯定是不完善的,导致一些人有漏洞可钻。治标先治本。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对于无视国家法律的予以严惩,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

被告人姜某听说组织考试作弊很挣钱,便购买了大量的作弊设备,从2015年开始,在法律规定的11类、24场国家考试中组织了百余人次考生作弊,每名作弊考生需向姜某缴纳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的作弊费用,直到在2018年一建考试常德考点中,有考生使用姜某提供的作弊器材被发现,姜某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才被揭露。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姜某对自己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实施供认不讳,本院也以姜某组织考试作弊累计达到24场为由,认定其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姜某将面临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相关罪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该规定可见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中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都是该罪名当中必不可少的几个要件。

另外我检索了下并没有发现在该罪名中“情节严重”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当中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累计达到24场为由认定情节严重,故而可以猜测相关的情节严重标准也应当在“组织作弊次数”、“组织作弊获利”、“组织作弊影响”等三个方面对该罪名进行解读。

无论如何组织他人考试作弊的不仅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考场秩序,而且也一定程度上了损害了其他广大考生的利益,因为部分考试存在按比例过线的问题,所说义组织考试作弊不仅破坏了国家考试的秩序而且还损害了其他寒窗苦读的考生,故而对该罪名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也就不出意料了。


您好。谢谢邀请。

一、可能涉嫌的罪名

武陵男子在24场国家考试中组织百余人次考生作弊被提起公诉,行为人可能是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第一个罪名。: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要明确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法律”的范围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与决定。

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刑法中的有关条文对“法律”一词使用其基本含义,不存在扩大解释。

2、“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是指由主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组织)组织实施的考试,具有“国家性”。

“国家性”并不限定必须是全国性的考试。

例如各地依法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同样也是国家考试。

“国家性”即有一定的规模,如各类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就不具有国家性。

3、“国家考试”主要类型

教育考试:

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

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水平考试。

公务员考试、招录考试。

三、可能的刑事责任

因其组织了24场、百余人次,场次和人次都比较多,可能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该男子咎由自取

他极可能是为了牟利,置法律责任于不顾。所以,这种人是典型的作茧自缚,飞蛾扑火者。


能在24场考试组织百余人作弊,这是不凡的业绩!这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考试监管方管理不到位,或者说是失职导致他有可乘之机!可能还涉嫌猫鼠勾连。其次是无线电监测人员充当盲人,玩忽职守,在历次的考试现场开着无线车做做样子。最后,考试现场人员睁眼闭眼,对一些可疑的举动视而不见,只要不出格,都不想拆穿动硬!如果当地警方破获该案件,要认真梳理24场考试当时作弊的具体情况,涉及渎职违规的线索将其交给当地纪委监委审查办理。每一个累犯背后都是监管不到位给了他们多次可乘之机,一案要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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