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怎么分家?分出去的儿子怎么对待父母?

古代人分家还是很有讲究的。

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

宋、元、明、清诸朝,多有数代同住,不行分家的大家庭。世俗以家口大,同住的辈数多为荣誉。有四代同堂,甚或五代同堂者。凡一大家庭中,先提分家者即被视为“败家精”,也有不能同甘苦共富贵之嫌,是要受到家长斥责和乡人讥议的。只有极少数开明的父母主动要求分家的。民国时期,政府曾倡导分家。

解放后,政府大力提倡小家庭,打破宗派房界观念,反对联宗汇族活动,家庭结构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改变而出现变化,分家之俗深入民心。

分家前,父母要同儿子一起协商,议定财产分配方案,若儿子中尚有未结婚者,可留给其用于娶老婆费用的同等价值财产,也可协议向已婚的儿子摊派现金,作为未婚儿子的“老婆本”;若有未出嫁的女儿也可以此方式,留些财产或摊派些现金作为未出嫁的女儿的嫁妆费用。余者,按儿子的人数将财产分成同等数量的分数。

在分配财产时,也可分一份或半份财产给长房大孙,但没有硬性规定,应视其各自的家庭情况而定。

分家之后,父母有的轮流到各个儿子家吃饭,俗称“食伙头”;有的则别起炉灶,子弟们则需逐月向父母交纳一定的谷、钱。

如果祖父母尚健在,其赡养依附情况与父母大致相同,也有协商各自负责赡养父母或祖父母的情况。

如果家中尚有女儿未出嫁,则由父母安排或她们自选寄附一个兄弟生活,但往往小姑子的待遇很差,闽南有“姑嫂死不相送”之说,因此小姑子们往往愿意与自己的父母同住同吃,如果父母“食伙头”,那么也愿寄附这一家兄长。


请朝分家跟现在分家一样的,不管正房生的,还是偏房生的,分家都是一样平分,父母也是伦流养,不以前人要行家法。早晚要向父母请安。当儿媳的,早上要端水给公婆洗脸。再端茶请安。


清朝人怎么分家?咱们都没赶上,不知道就不能枉加评论。但我说一说我家分家时的情景吧,虽说明不了啥问题,就算是凑个热闹吧。我老家在农村,弟兄三人两妹妹。79年,我老父亲从鞍钢退休,由我顶替接了父亲的班,进城当了国家正式工人,这在当时来讲,是很了起的呀。85年春节,我与媳妇回老家过年,一天晚上,爸爸把我们弟兄三人叫到一起(当时两妹妹均已出嫁),严肃地说:我年岁也大了,身体也不太好,趁着你们都在,咱们商量一下,把家分开吧,免得日后在后辈人中,留麻烦。叫了爸爸的话,我们都未表态,但也未反对。爸爸又说:我思量了一下,咱家现有的房产至少能值两万元,就按两万算吧。分成四份,老大接班当工人了,他就不算了。老二老三各享受一份,你们的两妹合算一份,我和你妈占一份,每份五千元,你们看行不?如没意见,就这么分了。爸爸的决定,大家全没意见,这事儿就定下了。又过了一天,爸爸把我二叔三叔和大舅老舅请到家里,当众人面立了字据,并分别按了手印,就这么把家分了。分完后,我两妹妹没要她们的那份,分别给了两哥哥,即老二和老三。如今,我们的这个家,已经分开将近四十年了,啥怨言没有,很和睦的。


清律对分家这么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以现在的眼光看,国家未免管得太宽了一点。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内部的事,犯得着打屁股吗?还不仅如此。在土地买卖、借贷利率、继承规则甚至结婚程序方面,国家都有一套禁止规则,违者受笞杖刑。这部律例,或放大了说是国家意识形态,完全把人民当作不懂事、需要时时管束的孩子。

到了晚清,整个国家在理念层面——当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张。当改革者们试图将结婚、土地买卖、赡养这种民事部分从刑法典中分离出来时,遭遇到了极强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对,并非来自引进陪审制度、使用律师这样制度层面的“大”问题,而来自于婚姻、男女平等和性关系。


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时子孙分家罚杖一百,比如清律对分家这么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以现在的眼光看,国家未免管得太宽了一点。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内部的事,犯得着打屁股吗?还不仅如此。在土地买卖、借贷利率、继承规则甚至结婚程序方面,国家都有一套禁止规则,违者受笞杖刑。这部律例,或放大了说是国家意识形态,完全把人民当作不懂事、需要时时管束的孩子。

再来说说清律对律师的看法,也相当别致。西方社会律师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职业。例如美国是一个相当健讼的社会,原则分明,稍有纠纷,一张传票,法庭上一较高下。律师的三寸之舌,越能来事,越有用武之地。但大清律例不欢迎这样的人,用一个特别难听的词来形容他们,叫做“讼棍”;稍微中立一点的,叫“讼师”。为什么呢?因为国家政权受儒家思想影响,总怀揣着一个简单的小农社会理想:民心淳朴,人人安静守时,相互谦让,根本不会去打官司。凡是打官司的,不是刁民,就是受讼师们煽动蒙骗的无知百姓。

所周知,到了晚清,整个国家在理念层面——当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张。当改革者们试图将结婚、土地买卖、赡养这种民事部分从刑法典中分离出来时,遭遇到了极强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对,并非来自引进陪审制度、使用律师这样制度层面的“大”问题,而来自于婚姻、男女平等和性关系。1906年,沈家本等人呈递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因包含男女平等继承财产这一内容,引起张之洞的强烈不满。张在奏折中痛斥该条文“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际、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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