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问题?

您好!建议您参考:

对征迁中常见的问题简单建议:

一、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

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一些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此类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以及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个人认为,储备土地具体用途在储备时尚未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讲,尚不能轻易否认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此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偿依据。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关于评估价格,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2、价格基准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类似是指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5、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四、补偿多少才合理?如何判定征收方提出的价格是否合理?

补偿多少各地没有统一的数额,不同的地方地价、房价均不同。关于如何判定补偿是否合理,法律给出了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该规定,广大朋友可以自行查询当地市价,判断是否合理。

五、如果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太低,怎么办?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不满,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找当地的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

问:我这协议可以签吗?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是否可以签协议,首先是要保证自己对协议内容是否了解,是否自愿。其次,要审查合同:1、签订的主题是谁?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可以作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2、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协议里基础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争议解决。具体来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3、条款的表述与书写是否正确。对于条款表述极度模糊的协议,大家切记不能签署,并且需要注意在协议中是否存在书写、格式的问题,以防征收方对协议进行篡改。

六、签完补偿协议后,只保存复议件可以吗?

不可以,被征收人一定要留存原件。原因在于:1、很难保证征收方不在原件上做手脚,由于是复印件,其证明力相对于原件较低。如果征收方真的篡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被征收人拿什么证明;2、于情于理,被征收人都应当保留一份原件,双方签订合同丽颖各持原件一份;3、没有原件,有的甚至没有留存合同,这就使得双方地位不平等,假设被征收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征收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征收人连维权的依据都没有,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留存原件。

谢谢!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只要依照国务院《条例》选择产权调换,就近安置。就会解决一切问题,律师都不用请。加关注。


上面北京的律师对整个流程中,被征收人的权利已经回答的很全面、很到位了,不再重复。有一点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要特别注重程序中设定的日期把握,如对是否同意本地块征迁,是否要对听证补偿方案提起听证,是否对分户评估报告有疑义等等,公告都会有要求在几日(几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遵守!


您好,我们就要判断问题所涉及到的环节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这就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判断。实体,包含了比如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行政行为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这就要从相关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法律法规中去寻找依据。而程序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及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告程序?集体土地征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是否有一书四方案?集体土地征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是否有一书四方案?征收前是否走了调查和听证程序?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经过了书面催告,当事人申辩及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阶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告并征求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程序报批?所有这些程序性问题,在相关法律上也都有明确规定。


请提问一下,你指的到底是什么问题,我们才能回答呀,比如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标准,但是总的标准最低值是不能让你的房屋拆迁之后,生活水平降低,居住面积缩水。


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存在问题(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在很多的征地拆迁案件当中,被征收人只知道自己的合法的权利被侵权,却不清楚什么权利被侵犯,那么,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以满满地干货来给您普及一下。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利

很多被征收人只知道评估报告,却不清楚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是有自主选择权利的。其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2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比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公告及补偿方案的知情权

碰到很多被征收人的反馈,政府没有任何的相关文件,直接下达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口头去表述承诺的情况。其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召开听证会权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1条规定,对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列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协商及谈判权利

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阶段,我们常说不要盲目的去签字,但是我们也有权利去协商或者谈判。因为安置补偿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决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货币补偿很好理解,就是征收人按照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产权置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开发或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的房屋对换,并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产权置换要考虑到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方面的要求。

五、申请财产保护权利

现在虽说强拆是违法,但是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案件当中强拆行为还是屡见不鲜。所以当碰到强拆,被征收人一定要做好人身,财产的保护措施,及时报警,申请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六、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征地拆迁过程当中,如果对于政府的补偿有异议或者收到补偿决定书,遭到强拆等情形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为行政时效一旦过了以后就表明丧失了一切挽回补偿的余地。一般而言,被征收人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已造成侵权行为之日起开始,60日之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之内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掌握这6条权利,不怕拿不到高补偿。(咨询热线:18301609108智律师)


感谢邀请我们回答关于征地拆迁的问题。

及时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拆迁信息,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遇到拆迁时,不要盲目自行拆除,不要盲目签字,因为拆迁协议一旦签字哪怕你后来知道你的补偿跟别人不一样也是无法挽回的,所以遇到拆迁时一定要尽快与专业拆迁律师团队联系咨询。


您好,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大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又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征收决定阶段和征收补偿决定阶段;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征地批复阶段、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腾地)阶段。要应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把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细化到以上两类的哪一阶段,然后再来寻找答案。


一般情况下,征收拆迁工作涉及到两方主体,一个是征收方也就是政府,一个是被征收户也就是普通老百姓。对于征收拆迁工作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

一、征收拆迁不透明

1、问题

很多老百姓都反应过政府征收拆迁工作很多工作不透明,大家都不知道征收项目是什么,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的手续有没有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很重要的,很多被拆迁户由于不知道这些信息,往往会心生疑虑,也不利于政府征收拆迁的进行。

2、解决办法

对于这类现象,政府就应该积极主动的公开相关的信息。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如果政府不履行,被拆迁户可以申请政府公开,如果政府不公开,可以申请到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

二、补偿标准不合理

1、问题

先征收补偿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征收补偿问题,很多被拆迁户觉得补偿不合理,很多补偿连基本的重置成本价都达不到。其实,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征收拆迁补偿,秉承着不会能使老百姓越拆越穷的原则开展工作。具体的补偿方案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但是你决不能让老百姓因为拆迁受苦。老百姓配合政府的征收拆迁工作,为了公共利益,离开了自己的老房子。有的甚至要搬迁至很远的地方。所以政府更不能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贪污腐败,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抛在脑后!

2、解决办法

对于征收补偿不合理的问题,要多方联动,党中央要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尤其是征收补偿款的监督。老百姓们也要具备法律维权意识,对于不合理的补偿要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难一蹴而就。需要各个方面的力量联合起来,做好征收拆迁问题。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问题

一般来说,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要按照协议履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很多关乎征收补偿安置的问题:

1、未签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拆迁

国家法律规定,征收拆迁工作要秉承“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但是很多拆迁方为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征收拆迁补偿的效率,往往会把这个顺序颠倒过来,先搬迁,后补偿。这个就很容易引起矛盾。甚至会引发强拆的暴力事件。从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强拆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社会人员参与强拆,往往造成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2、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

一般来说,签订了协议就要履行。政府提供安置房或者支付货币补偿,被拆迁户搬迁。但是,也存在着政府不履行协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协议无法履行。导致被拆迁户无家可归,甚至是倾家荡产。

3、违反真实意思签订协议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也会出现拆迁方威胁、欺骗等方式让被拆迁户签字。这些协议往往会不公平、不合理的。甚至是无效协议!在此,也建议广大的被拆迁户要擦亮眼睛,不要被蒙骗。更不要被威胁到,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与思考

综上所述,征收拆迁工作是一个影响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权不能任性,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同时作为被拆迁户,在配合政府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不做“钉子户”漫天要价,更不能在面对违法征收时畏首畏尾,要敢于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大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又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征收决定阶段和征收补偿决定阶段;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征地批复阶段、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腾地)阶段。要应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把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细化到以上两类的哪一阶段,然后再来寻找答案。

在把问题细化分类后,我们就要判断问题所涉及到的环节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这就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判断。实体,包含了比如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行政行为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这就要从相关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法律法规中去寻找依据。而程序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及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告程序?集体土地征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是否有1书3方案?集体土地征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是否有1书4方案?征收前是否走了调查和听证程序?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经过了书面催告,当事人申辩及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阶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告并征求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程序报批?所有这些程序性问题,在相关法律上也都有明确规定。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即:在每一个环节,涉事当事人都要留置好相关证据(比如:批复文件、公告、相关证明、证件等纸质、影音材料),了解相关法律,针对行政行为中的违法环节,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信息公开、听证、违占查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以加以应对,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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