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类高校学生不准转学,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等在列,你怎么看?

为了学生之间的公平、为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可以有所归定,但是要加强监督,对因疾病或家庭变故等确需转学的学生,应张榜公示,做得公开透明,便于广大师生监督,预防某些人借机暗箱操作。


我自工作以来都是在高教教育界工作。而且是在国内外工作多年。谈一点看法。先谈西方或很多外国高教体系:任何学生只要是GPA在2.0或以上,都有权在完结一学期后随意转学,转专业,也可以由低学位到高学位,或者高学位到低学位。因为国外高校都是统一标准的学分制。比如在美国虽然每个州的教委的规定有一些不同,但是州与州的大学都共识学分标准。而且每所大学,或职专等大学都有庞大的学术顾问中心和转学中心。比如,在A大学,学生一入学必须首先面见学术顾问。如果学生有转学计划到B大学去,那么,学术顾问从电脑里调出B大学的学习计划书,然后为这个学生指定对接B大学的学习计划,量身定做出这个学生在A大学的课时计划。所以,及其方便学生转学或转学科。好了,现在看看我国高教:虽然我国很多大学要么也早已或刚开始采用学分制,但省与省,大学和大学之间还没有建立象美国那样学分共识的体系。各大学也没有那么庞大的转学中心来评估学分和学生成绩单评估及互通互换的工作。所以,我很理解为什么江苏省高教如此规定。因为我们高教体系的缺陷所在,只有这么制定才能确保我国教学质量的稳定和颁发具有不可质疑的结业证或毕业证。要希望我国高教也有学分共识,和对学生成绩单共享评估,也许我们还要等很多年。或许我国高教根本不会采纳国外高校的这种教育体系。


我感觉这项规定是好的,督绝了某些人在转学过程中的营私舞弊行为,为教育的公平公正打下了政策基础。

好的政策有了,如何去很好的执行它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要制定祥细的操作规程,每一个操作流程都要把监督机智引进,确定每一个环节都不黄腔走板,使好的政策能够变为现实。


个人觉得此系列的规定很有必要,这不仅仅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有人文关怀。同意转校的标准达到了要求才能接收,才是对原来辛苦考试本校的在校生一种公平的态度。要不就有教育偏倚的现象了。所以我个人是很赞同这点的。


谢谢邀请!看了有关报道。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大学教育体制情况下,江苏省教育厅的这份文件正面意义大,对以往在大学生转学中出现的利益输送问题等弊端,能够起到约束作用。关键是今后执行层面的公正公平与公开。


谢邀。首先我觉的这是好事,教育部门出台这样的政策对在校学生是公平的。因为只有出台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的稳定和发展,才能避免一些因转学而产生的漏洞,才能使在校学生的毕业证质量货真价实。


谢谢邀请。

教育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教育资源的公正和教育的公平涉及到我们民族的未来。近几年,高考录取的公开、公平已经得到良好的改变,透明度、接受监督使教育资源公平问题得到改进。但学校转学问题仍然是大家关注的公平漏洞。一些有关系的人员通过转学实现低分录取的结果。

如今,江苏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于日前下发通知,严格审核转学条件,明确规定七类学生不得转学。说明在反腐和公平问题上更进一步,是值得点赞的行为。


这并非江苏一省的单独规定,而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统一规定。明确不得转学的情形,在当前的大学招生、培养制度之下,有利于杜绝借转学机会升入更高层次、更好的大学,但从扩大学生选择权角度,未来我国应该探索建立自由转学制度。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在发达国家是学生和学校持续双向选择的竞争机制,在申请大学时,可自由申请大学双向选择,在大学求学期间,如果对大学、专业不满,还可申请转学、转专业。在美国,新生留校率,甚至是评价大学办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在我国,却是对转学严格限制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计划录取制度、计划培养制度。教育部门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没有明确的转学规范,在当前的学校办学管理制度下,转学可能被权势阶层利用,但如此一来,转学的空间也被各种行政规定挤占。要完善转学机制,出台行政规定,只能治标,难以治本,只有推进学校治理改革,才能规范转学,同时发挥转学机制的作用。

转学实际上是教育和学术事务,对于学生的转入和转出申请,应该由大学的相关委员会,进行评估、审核,大学按照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目前的问题是,我国大学的转学事宜,却变为了行政事务,由行政部门决定是否接受,这是导致转学被权势力量利用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改变这种受理方式,国家的政策、规定,在执行时还是会打折扣,因为行政决策往往不公开,教师和学生无从进行监督。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多起转学丑闻,都是在媒体曝光之后,才引起教育部门的重视。另外,从本质上说,行政部门制定的转学规定,也是行政标准,而非教育和学术标准,难道一名学生分数只要高于另一所大学的某个专业当年的录取分数就可以转学吗?因为按照教育和学术评价,就是分数高,也不一定适合转学。这样的行政规定,可能挡住了某些低分学生转学,但也难以避免有人运作。

从欧美大学的办学看,自由转学机制,是一种良性的学校竞争机制,也给学生提供持续选择大学、转学的可能,而自由转学制度之所以能执行,是因为学校实行现代治理,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由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独立管理、决策,不受行政因素干扰。我国大学的转学制度要完善,有必要借鉴国外大学的办学制度。


据我所知,高校学生转学的极为罕见,事实上,我作为一名从教十余年的高校教师,未见过一例转学的学生。这当然与我国在高校学生转学问题上的严格规定有关,并非江苏省的特例。

我国在高考招生过程中,严格按省划线,按分数线录取,很多人会因一分之差与心仪的高校擦肩而过。如果放宽转学条件,一定会有人利用各种关系谋求个人利益,如从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从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当然,从学生个人发展来说,自由转学、自由换专业在某种程度上是更有利的。但是,鉴于我国高等教育现状,严格规范转学要求是更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


这个转学规定的要求,也并非是江苏省高校的首次提出。

我觉得教育是公平的。很多学生可能当时入学考试的时候一下子没发挥好,或者一下子考砸了,进了一个不太好的学校,或者跟自己心仪的大学错过了。

这种情况还是非常多的。我觉得对于“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这个规定,可以加一些适当的条件。

比如通过了高学历层次学校的考试要求或者水平要求、专业要求,那么在低学历层次学校读书的学生就可以转学,或许加了这样的条件,会有很多当时入学考试考试失利的同学再次努力,考向好的学校。

对那些上进,想要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一个机会。这其实就跟专升本有点类似。有的学生可能当时考差了,或者他本身是比较上进的学生,那么这样的规定,可能也会错失一些将来的人才。


不止江苏,教育部规定高校学生不得转学几种情况,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等。

我觉得转出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应层次、类型相当,这是公正公平的体现,能有效杜绝借转学机会升入更高层次、更好的大学或者借转专业升入同校更好的专业。就算目前中国的高考制度一直以来或多或少有些被人诟病,但毋庸置疑,他是目前以来最公正的考核制度,有规定有制度,才能杜绝那些想钻空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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