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钱不还,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制裁,我该怎么办?

这类老赖可能未行贿求保护?


你这个情况与真结婚不领证,逃辟债务是一样的,多数情况下,法官是不下功夫的,如无可靠证据,大多就了了。


这个问题,凉拌最好!!除非,立法,老赖欠债不还,欠1000元判一年劳动改造,金额较大,判无期徒刑或死刑,老赖子女一律限制只能上九年义务教育!猛药去苛,方有点实际的效果,然则都是空了吹咯!


既然人家做好当老赖在准备,你就做好没有这笔钱的准备,老赖多了去了,能收回来的凤毛麟角。


法律不严才让老赖处处钻空子逃债。干脆就入刑,翻倍的惩罚,看他还敢不敢借钱不还。加重判刑就不必费心管他都用了什么花招逃债。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信之源律师回答如下:假离婚,将财物转到另一方名下来躲避强制执行,这是现实中非常常见的方式。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如果老赖在有债务缠身之时莫名离婚,且以明显不合理的原因净身出户,并且老赖的配偶知道这一情况。此时,可以推断判定其配偶存在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老赖和其配偶的离婚协议。

除了民事诉讼的方式之外,情况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或者想咨询具体情况,建议您先预约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让律师给您专业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我是专注执行法律人,让我来回答楼主这个问题。

受疫情影响,市场上一定会出现大面积违约。

有债务需要承担,自然就有人想着法儿逃避债务,今天就来分享一个最简单的套路——离婚协议。

说个小故事:老王有100万的债务刚刚到期无力偿还,债务产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和媳妇儿夫妻一场,也算有情有义,对媳妇儿说:“咱们马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我把房子车子都给你,债我一个人背,不要影响你和儿子的生活质量。”媳妇儿听了也是感动得不行,配合老王办了离婚。

老王的债主老张从朋友处听说了这件事,心想,这下坏了,当初就是想着老王在本地有房产才信任他的实力,房子都给了媳妇,执行会不会有问题啊?

首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那房产在夫妻双方还是一方名下,都不影响执行,还等什么,赶快申请保全啊。

这里我要补充的是,随着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很大,当然这也不是这个小文我要讲的重点,略过。

其次,看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简单归纳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合法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5、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其中,1、2、4、5很简单不做赘述,重点分析3。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看个真实案例:

(2018)京0107民初28193号

生效的(2017)京0107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王某1对关某1享有债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关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终结。在时间上,王某1申请执行后,关某与其前妻王某于2017年12月5日离婚并将共同财产中的涉案房屋分配给王某,该离婚协议的约定使得关某1个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客观上使得关某1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并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王某1之债务,该行为对王某1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故王某1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关某1该行为。

已经进入执行环节,还把责任财产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进行转移,极容易被认定恶意,该行为最终被撤销。更甚,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律师费60000元及保全费3000元,实在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进一步分析,如果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是在执行环节,而是在诉讼期间甚至起诉前呢?

是个好问题,只能说,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的越早,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举证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越大。

再来一个真实案例,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起诉前,债务产生后:

(2016)皖01民终5568号

一审法院认为,沈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属于沈杨的个人债务,不属于沈杨与张勤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沈杨与张勤婚姻关系的破裂,因张勤并无过错,故双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体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由于张勤放弃要求沈杨支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作为交换,沈杨放弃了房产和车辆的所有权,所以张勤按离婚协议取得房产和车辆的所有权的行为则不属于“无偿转让”,张勤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郑志军现主张沈杨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系以规避债务为目的、张勤明知沈杨负债而无偿受让该财产,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经过案例检索,确实有不少人提出类似的抗辩,债务人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将房产分割给配偶和子女的行为就是对价,这很“公平”啊!

不,半套房子的价值和原则上按月支付的抚养费相比,还是有点多,此情形下的利益平衡,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无可厚非,也更符合多数人心目中的正义。

本院认定本案担保之债形成于沈杨、张勤离婚之前。关于沈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问题,根据沈杨、张勤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沈杨并未分得任何财产,沈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份额的放弃,使个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等同于无偿转让财产。现沈杨个人无财产承担郑志军债权的保证责任,亦未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已经损害了债权人郑志军的利益,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债权人郑志军要求撤销沈杨、张勤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官果断改判,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重点分析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诉讼路径,可现实中,情形更加复杂。

法院调解离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实在是难;

和撤销权类似,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理由是恶意串通;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代位权之诉,难有线索;

被保全时候主张保全错误的,外观主义不用怕;

执行环节里,主张物权期待权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判观点较为混乱;

墙缝里冒出来的承租人捣乱的;

……

对于债权人的建议,

有条件的,一定要进行抵押登记。

啥,对方没房产给抵押?或者不给抵押,你就是为了多赚利息?

额,这利息为啥给你赚,机构尤其是银行不敢挣这个钱,不就是风险大吗?

最后就是,债务人欠靠谱的,不论房子抵押是否充足,是不是已经存在首封,一定要查封,这样起码参与分配你还大概率有口汤喝。

还真有朋友,目前的境况就是,和二封赛跑,真是尴尬。这里水有多少,不想评价了。


“老赖”法律上叫的,有些事情不走法律途径反而好办。


这个社会不知道什么时候变成欠钱不还的时代了,以前不还钱都是可耻的,也很少有人借钱,但是现在这个社会没有不借钱的而且不还钱好像是应该的。是什么让我们变的这样可怕没有人情在里面了,老赖这个词谁发明的?有谁想当老赖?我就是欠银行钱没有还清的。我不是不还是真的没有能力还,现在两个孩子加上家里的花俏已经让我精疲力尽了,而且还不够,哪还要钱还银行,所以我不得不当老赖,等着银行带我进监狱可能那个时候我就放松了,现在太累了。但是有钱不还为了逃避才假离婚一定不要放过他,必须起诉他,而且一定要让他知道什么叫人间正道是沧桑。


负连带责任,同时录入黑名单!


假离婚,转移资产。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的话请你走刑事自诉的方式,申请对被告的拒执罪


一般情况下,无论怎样掩饰都会留下抹不掉的线索。实际上,只要法院认真公正,“老赖”的伎俩很容易识破。如果一味地强调当事人主义,可能就困难了。在执行过程中,应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结合起来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假离婚躲债这种方式在生活上很常见,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手段才能要回我们的借款。

潘金莲和武大郎二人系夫妻。婚内武大郎在潘金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西门庆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由其个人向西门庆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武大郎无力偿还借款,又担心西门庆起诉自己,怕自己和潘金莲共有的唯一财产,位于阳谷县的一套房产被执行。为了保住房子,武大郎与潘金莲协议离婚,唯一房产归潘金莲所有,潘金莲于二人离婚后3个月内向武大郎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客观上无法支付该笔款项),西门庆应该怎么办?

本案中,因为武大郎在潘金莲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西门庆借款,且一个人向西门庆出具借条,该笔款项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在法律上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一并起诉潘金莲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一并偿还借款很难获得支持。西门庆可按顺序进行如下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西门庆可以民间借贷纠纷单独起诉武大郎,先取得胜诉判决。

因潘金莲到期无法向武大郎支付房屋折价款,且武大郎未起诉,因此西门庆可以潘金莲为被告,武大郎为第三人,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获得支持后,如潘金莲不向西门庆支付相应款项或无力支付款项,西门庆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后归潘金莲所有的房屋。

由此可见,离婚并不能躲避债务。


刑事自诉拒执罪入刑,他就老实了!


老赖入刑,限制子女不得入学,堵死他后路。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属于刑事案件了。请求法院语予以追回财产。


老赖逃避制裁,转移财产,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最好有老赖转移财产的证据,这个既然叫老赖,他或她就不想还钱,因此你必须留好证据,,申请和老赖通过法院打官司,如果法院判你胜诉,,老赖还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到法院执行发现老赖已转移财产名下已转移,那你就应当给法院提供老赖转移财产的证据,,现在有些人没有道德,别人在你最难时,借给你钱,,到后来就不想还,,甚至想占为己有,现在人们一提借钱都怕了,原因就是,,借了钱不还,人们现在缺少最基本的诚信,,人们缺乏诚信教育,,悲哀


在司法实践中,老赖恶意转移财产的案子屡见不鲜。以我们的案子为例说明这种伎俩如何破解。

2016年秋,青岛即墨武某驾驶他人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来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武某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主要赔偿义务人的车主和题主反映的问题如出一辙。在一死亡、一重伤的情况下,作为主要责任人的车主,不但“三不一没有”、一毛不拔,反而将名下财产全部清理干净(至少名义上是干净了)。他将名下公司“出售”给其母,把自己的机动车“赠送”给老婆,然后煞有介事地到民政局协议离婚,通过协议,家中全部财产归老婆,全部债务归自己,并且每月付3000给老婆作为孩子抚养费。这个老赖不但把财产全部转移,并且把自己今后可能的收入也考虑了去处---反正是我一分没有,看你怎么办。

对案情分析后,我们的打算:

1、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其母,要求支付“出售”名下公司的价款30万。这样的话,老赖的父母要么交钱,要么一起做老赖,接受处罚。

2、通过诉讼,确认老赖与其妻的财产处分无效。这样的话,不但专一的财产会回来,搞不好其妻也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通过公诉或自诉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话,搞不好这个老赖要进监狱吃几年牢饭了。

执行法官将我们的计划向这个老赖沟通。后来的结果,这个老赖老老实实坐下来谈赔偿问题。

另一名老赖武鑫(原籍沂水),案发后慑于交通肇事罪,支付了少量赔偿,骗取受害人刑事谅解,拿到刑事谅解以后,此老赖立即玩失踪,到现在法院判决一年多了,这个老赖有恃无恐,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拒收,电话换号,传唤不理会。经调查,我们查明此老赖一直居住在青岛即墨,从事卖家具和卖衣服生意,收入不算低,自己还有港澳通行证,现在我们已经研究了一些对策,准备将这个老赖绳之以法。

上述案情,网上搜----青岛遇到黄淑芬,以及老赖武鑫,能搜到一些介绍。

总之,对于老赖,权利人不要幻想老赖会良心发现,而要自己想办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和老赖们作斗争。较真的人多了,老赖才会认怂。


这个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因为有这样的环境,请问这样的事情能度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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