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的学生从轻发落,是否属于包庇罪犯呢?

这个事件浙大有可能背锅了,也可能是有些人为转移视线而故意为之,综观此案,努某的强奸行为中止,这是事实,可他强吻以及抠摸当事人私处的事实,也导致他涉嫌强制猥亵罪名,而强制猥亵在法律上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如果法院排除努某强奸犯罪中止表象,检察院加上强制猥亵涉疑提起诉讼,努某可能被判处实刑,那么浙大就不可能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来背这口锅了!


同事闲话,你那个大学的?

浙大。

哦哦哦……


个人意见:包疵嫌疑有可能存在,学校处理留校查看就应该属于放任滋生不正之气,实不可取。初犯之说于理不通,任何惯犯都是在初犯的基础上形成的,也都是在未受惩罚或处罚过轻,无所谓的前提下促成的。也不能因为是少数民族学生网开一面。假如再出现类似情况,不是少数民族会不会同样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校规面前学生平等。才能具备说服力。


两个概念,一是大学没有执法权,所谓从轻发落,任何以学校组织名义处理是私了作法,违背宪法和刑法,如属实,应追究相关领导法律责任。二是这一说法中的强奸罪,是否法律上确认,也就是是否报案和立案?没有,罪无从说起,或说不够刑事立案(按治安处罚类),有,则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侦查,直至结案移送检察院公诉。以上没有其二。


间题不在包庇,可能是犯罪未遂。但在学校当然不好相处,没当一回事这环境什么风气影响。要劝退,转校。对双方都好。


不属于包庇罪犯!而且这件事是属于强奸未遂,跟强奸罪还是有区别的。但我认为浙大这样处理非常不当,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浙大要负最大责任!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罪行,比如偷窃,斗殴等,可以使用留校察看这一校规!因为这还有得救!

但是努某某犯的可是强奸罪!虽然中止,但一是女方报警,二是当时他实打实要实施强奸!浙大怎么轻易就饶恕他了?

难道就因为他是少数民族身份?会不会寒了广大学子的心?


浙大强奸犯事件梳理

努某某去年2月份,在酒吧将一名喝醉的女生带回住处。意图强奸,但遭到女生强烈反抗。并声称要报警,努某某之后放弃了强奸的想法。

女生离开后报了警,并告知了努某某。努某某担心警察上门,于是提前自首了。

今年4月17日法院对此事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一年半执行。作为法律小白的我,特意查了一下。原来判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是不需要坐牢的,只要这一年半表现良好,缓刑期结束取消原刑罚。

“因人民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所以案件详情并未公布。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有自首和犯罪终止的行为,所以才判处了以上刑罚

浙江大学给予努某某处分,理由是否能站得住脚

7月17日,浙大给予了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12个月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至于为何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校方给出了这三个理由:

一:努某某是初犯。

二:他有悔过之意。

三:他是少数民族,且是贫困户。

但是网友很快推翻了,他是初犯的理由。

根据校友的爆料,努某某并非初犯而是惯犯。还有同学表示,小学妹就被他糟蹋了20多名。

此事引起热议之后,还有女校友匿名向学校投诉,描述自己被下药经历。

他有没有悔过之意,我们不得而知。至于校方描述努某某家庭困难,有很多网友表示不赞同。

知情人士爆料称:努某某就读土木系,经常挂科,爱玩摄影曾拿过学校补助,大三起在外租房,常出入酒吧。他有女朋友,但他在玩游戏时还在撩妹。128名学生中,他成绩排名126!

玩过摄影的人应该都懂,一套设备下来差不多都要万元出头。一个“家境不好的穷困”的大学生,玩摄影、逛酒吧、自己还能租房!家境困难这个理由有多少可信度呢?

浙大的处理结果很快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浙大在7月21日又发布通知称,启动后续调查、严肃处理。

期待浙大的后续处理结果。

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错,但人心有杆秤,重罪轻罚不平衡、不对等,宽严失据触碰的是社会底线

最近总有大学生被开除事件!

哈工大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选修课找人替考,被开除。考试作弊涉及个人诚信,弄虚作假被学校开除,冤不冤?不冤!

国科大学季子越发布不当言论,影响民族感情,被开除。网络价值观扭曲,侮辱抗日烈士引起同胞公愤,被学校开除冤不冤,不冤!

对于这种“有才无德”之人,学校能给予开除处分。为何浙大,对一个犯过重罪的强奸犯却如此包容!这是否有失公允。

教育不是把篮子装满,而是把灯点亮。学校难道不应该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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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不属于强奸,而是强奸主动终止还有自首,即使不算大学生,这也不会判很重的。这跟偷外卖那个反复多次不是一个性质。


不知你的语言组成有问题还是我吹毛求疵,既然已犯强奸罪学校如何发落?是否犯罪是由国家执法机关决定而并非学校,已定罪即已公开化,学校又如何包庇?


最新消息:7月21日,浙大回应,对于网上反映关于努某某的相关情况,浙江大学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后续调查!

这不属于包庇罪犯!我们生气归生气,但是也不能硬说浙大是在包庇罪犯,不过虽然浙大处理的有根有据,但是浙大也确实是处理的非常不妥!

一、浙大对努某某做的留校察看处分,是没有违背法院的判决的。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为什么努某某犯了强奸罪,却只判一年六个月呢?

根据浙大方面的信息,原来是司法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所以法院就判了一年六个月,且缓期一年六个月,所以关于法院的判决,我们是不用怀疑的,这也基本没有问题,但是犯了强奸罪就是犯了强奸罪,这是事实!

可能有些人会疑惑,缓刑是什么意思?

缓刑的意思就是,暂时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时间内监督、考察,然后再决定是不是直接执行刑罚,当然表现好就继续缓刑,表现不好就回到他本应该去的地方。

所以理论上来说,努某某的缓刑也确实是可以在浙大执行的,一方面努某某是浙大的学生,还是将毕业生,但是浙大就在这里处理的非常不妥!

二、浙大处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是极为不妥的!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按这个规定,浙江大学讨论认为,努某某系初犯,且以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因为努某某为毕业生,于是浙大就选择了从轻处罚,仅对努某某以留校察看的处分。

不过,最近网上不断出现许多新消息,比如努某某在判刑后,还在发朋友圈、旅游动态,所以许多网友认为努某某毫无悔改之心。还有最新的关于努某某的成绩排名信息,原来努某某在128人中,排名126名,可以说成绩是垫底的。

而且努某某犯的是强奸罪,我认为犯罪了强奸罪,就不应该还留他在学校,而且加上努某某似乎没有悔改之心,而且成绩也是很差的,还仅处以留校察看处分,所以这就是浙江大学处理此事的极为不妥的地方。

三、我认为,浙大应该开除努某某的学籍!

校园应该是一个纯洁的地方,不管以前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都希望为大学校园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而不是留下一个强奸犯!

本来犯了强奸罪就已经在校园是没有容身之地的,更何况这位努某某还是如此,发朋友圈、旅游照等等,其成绩也是非常差的,那就更不应该把她留在校园。

所以,我认为浙大应该开除努某某的学籍,因为这是对浙大自己的负责。不要和我说,浙大这是包容,有历史意义,但是我只想说,高校包容是可以的,但是高校的包容也应该是有范围的,而对于犯罪的包容,其实就是纵容!

总的来说,虽然浙江大学做的留校察看是不属于包庇犯罪的,但是浙大的处理却是非常的不合情合理的!


从此事件引发的舆情可以看出一些国人是如何的缺乏正确法制观念。

要评判一个事件,首先要分析清楚事实。事实是,努某某是在缺乏物证和第三者的证词的情况下,仅仅根据自己的口供和女方的控诉被判以强奸未遂罪的,而不是强奸罪。

那为啥法院判的是缓刑呢?这和最近暴露出来的一些冤假错案中被判死缓的当事人是一个道理,证据不足,所以法官顶住了压力留住了当事人性命。此案也是如此,这个努某某据说是因女方声称报警而在没有第三人出头阻止的情况下自己中止性行为的,也就是说没有实质上强奸女方女方体内肯定没有努某某精液。通常男女交往中发生的肢体接触,一般都是男方首先试探性接触女方身体的,如果女方不明显反对,男生一般才会得寸进尺,直至遇到女方强烈反对才罢手的。所以强奸未遂罪在法律上很难认定的。

大家还需要留心一个事实,努某某是在酒吧这类男女交往场所搭识女方的,而且女方不是在烂醉如泥的状态下被努某某抱回自己的租住地的。

由于当前的扫黄除恶运动,此案考虑到政治因素应该已经属于重判了啦因为即使双方间发生了女方所声称不愿意的性行为,够不够成强奸和强奸性质的认定在没有医学鉴定的情况下对于司法实务也是一个难题,有的时候女方半推半就怎么认定对方强奸?


只能说浙江大学死扣规则,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努同学的影响。

人比人,气死人,这话一点没错,算是劳动人民总结的经验吧。同样是违规,哈工大两名学生同样因为作弊被发现,学校利索发声开除处理,相比之下的浙江大学的处理就显得尤为谨慎,考虑这考虑那,最后还是能轻则轻,努同学也是得到“额外开恩”。

具体细节没办法考证,只能以官方声明为主,所谓的中止和未遂,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这些给外界的都是一个词,而定义这些行为的一方玩的不就是文字游戏么?所谓一百个人有一百个哈姆雷特,没有共识的情况下,这就是可操作的空间。


对终止犯罪认定有很大的疑问。被害人激烈反抗而未遂,和自行终止是天壤之别。有种公布询问笔录出来。事后很明显研究过,你判缓行,我留校察看。没想到却东窗事发。


属于刑事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无权干涉。


也许校领导们的心理就是个强奸犯,他们和现实中的强奸犯产生了共鸣。从此之后,浙大也会有另一个名字,强奸犯的乐园。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是法治还是人治,就看其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依据已有的条例给予处罚还是根据掌权者或舆论的影响再决定如何处罚!浙江大学这次对犯错学生的处罚,受到舆论一边倒的谴责,说穿了,还是因为在大家心里,受人治思维影响太严重!浙大对努某某的处罚,完全是按照既有的学生处罚条例执行的,何错之有?就算处罚力度不够,那也是既定条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跟这次的执行没半点关系啊!舆论和广大网友一边倒地谴责浙大,完全是与法治背道而驰啊!浙大校规这次对犯错学生的处罚再怎么轻,也得按既有条例执行!至于说它错了,行,马上修改,以后就得按修改以后的条例执行了!但那也得是“以后”啊!社会的发展需要法治,这种人治的思维,还是该早点歇歇了!


包庇这个说法就过了。怎么叫包庇?浙大要是把这个学生藏起来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或者提前通知他跑路并且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其行踪,这叫包庇。但是他都由法院正式判决,罪名都成立了,已经不存在包庇的问题了。但是浙大有没有严格执行自己订的校规?应该是没有,但执行校规不同于执行法律,不涉及法律意义上的包庇罪犯。


这个不好说,应该不是犯罪,法院判缓刑,学校处分。是正常程序。判实刑,当然开除了,缓刑保留学籍也正常呀[捂脸][捂脸][捂脸],逼他走向社会,不如给条出路!


大学生是具备民事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大学生犯强奸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浙江大学对于犯强奸罪的学生努仅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显然是太轻了。但不能认为是包庇罪犯,只是显失公平。学校不能因为努某是少数民族学生就对他网开一面,如果这样的话只能使努某不以为然,努某藐视法律!学校应该给予努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公安机关应当对努某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应当以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努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定罪量刑。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


首先,我认为浙江大学的处罚依法依规,未见违规违纪行为!

努某犯罪经过

努尔特.巴特尔,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2020年7月毕业。他于2019年2月22日晚上趁受害人喝醉酒之时,强行将其带到了一间出租屋内,想要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他强吻受害者并强行抚摸受害人隐私部位,遭到了受害人的强烈反抗。在受害人报警后,他中止犯罪行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浙江大学实施处分的程序

努某犯罪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由执法部门依法侦查宣判,浙江大学根据法院判决书((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再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浙江大学处罚结果

2020年7月17日,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尔特.巴特尔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事件分析与思考

从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来看,浙江大学在整个过程中依法依规,无任何毛病。但是,有许多网友就说,其他学校考试作弊都开除学籍,浙江大学学生刑事犯罪才留校查看?这似乎不太合理。下面咱再仔细说说《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7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目的是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很明显,努某虽然是执行缓刑,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够成了刑事犯罪。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二)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努某开除学籍处分。然而,浙江大学却给予其留校查看处罚,显然不符合教育部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另外,努某今年7月已经大学毕业,给予12个月的留校察看处分怎么执行?毕业证、学位证是否已发放?如果努某在缓刑期内再次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执法部门执行实刑,浙江大学是否随之变更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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