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务员会有“视同缴费年限”,这种待遇辞职后还有效吗?

对企退职工是不公平的。


一:公务员队伍中,2014年以前的工作年限、都属于视同缴费的年限,不用本人缴纳社保费用;

二:机关、事业、企业,自谋职业中的退伍军人、退役军人,退伍和退役前的军龄任何时候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法定、不可动摇;

三: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辞职后,视同缴费年限、仍然有效;但必须保留好自己的原始人事档案及入伍通知书;


谢邀!

并不是只有公务员才会有“视同缴费年限”。

而无论是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包括参公人员)单位工作人员,凡属于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实行社保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都有“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并退休的、社保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两类工作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说白了,“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单位和个人实行社保缴费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承认的工龄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计发退休费时,同实际缴费年限同样起作用。

请看养老金计发公式:

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x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50岁退休195、55岁退休170、60岁退休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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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制定这个规定的人是企业职工,企业职工退休时也会有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96年以前是企业发退休金,96年后国家成立社保局发退休金,96年以前的没有交社保到社保局,但是别人工作了为国家作了贡献的呀,这个要承认啊


为什么公务员会有视同缴費年限?友友们,这是一个误解。

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1994年开始建立,推广的。从1995年开始,正式建立个人台帐,进行交纳养老保险金,分单位交纳部分和个人交纳部分。

随着时间推移,男性年滿60岁,女性年满50岁,就可办理退休手续,拿到养老金。

若政策规定要交满20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举例如下:

某男2005年年满60岁,他只交了10年养老保险金,他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认可他1995年以前视同交纳了10年了,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拿到足额退休金。

视同交纳对任何人有效,年纪是关健。


自2014年10月起,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9月的连续工龄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公务员除开除公职以外,其辞去公职的,其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为什么公务员会有视同缴费年限,这种待遇辞职后还有效吗?本文侧重就国家公务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存在问题,谈点个人初浅的认知与看法。

我认为,部分国家公务员,所以会有视同缴费年限存在,这与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节点有关。很显然,由于部分国家公务员,是在养老并轨改革时点以前参加工作的,也就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入职机关事业单位的,因为他们客观上有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即有被国家政策所认可的,本人原始档案有确切记载的工作年限存在。这就是部分国家公务员,所以会有视同缴费年限存在的历史沿革之所在。

大家知道,视同缴费年限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个伟大创造。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破茧而出,启动上路了。由于破天荒实施全新缴费性的待遇计发办法,为了确保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故将改革启动时点以前的连续工龄,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就是企退人员的连续工龄,为什么必须视同缴费年限的来龙去脉之所在。

总之,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并轨改革启动实施了,而借鉴与移植企业成熟的制度模式,是势在必行的。也就是说,将部分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按政策规定置换并替代为缴费性的视同缴费年限,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由于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计发与价值补偿,是参照并模拟实际缴费年限的计发办法进行的。这正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金计算与核定所必须遵循的模式方法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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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仅公务员有“视同缴费年限”,事业编制人员和企业人员也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来说,只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具有连续工龄,改革后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

很多人对“视同缴费年限”这个词不太了解,其实意思就是指,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但算作缴费年限。当然,不是所有的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都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或改革之前,由于政策原因不能缴纳养老保险的的工作年限,才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三类人员符合条件的连续工作年限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这两种情况是:

第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最早是从1986年合同工养老保险开始的,1988年国家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账户建立是依据国发[1995]6号文件开始建立的,这个时候职工才开始按工资比例缴费了。所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连续的工作年限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养老金并轨之前的连续工龄。2014年10月,养老金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但在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连续工龄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的三类人员是指:

第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有企业固定工人、复退军人、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第三、保家卫国的军队人员。

这三类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就参加工作,有着连续的工龄,在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以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其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公务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前按照规定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2014年10月后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那么其在2014年10月前的工作年限,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时要予以考虑。

“视同缴费年限”对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影响着养老金待遇当中的基础养老金,更是直接决定了过渡性养老金的有无。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此前已经工作了很多年,那么视同缴费年限是要多于实际缴费年限的,养老金待遇当中可能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过渡性养老金。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包括公务员在内,辞职后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存在的,只要其到其他单位之后仍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当然,如果公务员受到了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等处分,那么就会被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会降低或者取消。

总的来说,“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公务员特有的,事业编制人员和企业人员,也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只要满足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等前提条件。有无视同缴费年限,对最终养老金待遇影响非常大。虽然正常的辞职不会影响视同缴费年限,但如果被开除,则会取消相应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可能取消养老金待遇。


这样的事情不少,尽管辞职了,但原来的工作经历是丢不了的,不管辞职后在哪里,如果牵扯到养老保险的缴纳或退休问题,这个“视同缴费年限”还是管用的,具体如何处理需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视同缴费年限”并非公务员才独享,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也享有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公务员辞职,只要不违法犯罪被判刑处理,那么这种待遇将依然有效。

视同缴费并非公务员的专利,只要是在单位老保险制度执行以前,便已参加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都会有视同缴费年限,所以题主这个问题,有些拉仇恨的嫌疑哈!

不同身份人员,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各不相同,这主要是由于执行养保险制度的时间各不相同。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我们都知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真正执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从2014年10月之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从“双轨制退休”变为统一的企业养老金退休计算标准。

从那时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才开始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而在这之前参加工作,个人又没有缴费,该怎么办呢?

于是国家把这段工作时间,统一“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将把它单列计算“过渡期养老金”,而缴费系数在1一1.4之间,由各省市根据本地经济情况,自行确定系数标准。

二、企业人员

这里主要是指国企或集体性的企业人员,并不包括私营性质的企业。

而国企执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是从1986年10月份开始,以后上班的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合同制,以前的工人,依然保持固定工的身份,形成了两个用工制度,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固定工不缴费。

到了1993年国家下发文件,全面实行合同制,全部进行缴费制度,从此在全国推广,各地的进度不一样,有的在1994年开始,也有的地方在1995年开始。所以,各省市国企执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时间上有差异。

那些国企中以前是固定工身份的工人,在单位全面实行合同制,全部进行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时间,便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企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通常都是在1992年一1995年,单位全面进行缴费制度,便已经参加企业工作的固定工人员。

三、哪些人员将不再享有视同缴费年限?

简单地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只要是単位全面推行养老金缴费制度后,才进入工作单位,那么他们就不再享有“视同缴费年限”。

换句话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要是2014年10月以后,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们将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是从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后调入另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在其他单位的这段工作时间,将依然被“视同缴费年限”。

而企业人员通常是在1992年一1995年后,才进入企业工作,这些人员将不再享有“视同缴费年限”。

四、公务员辞职后,“视同缴费年限”这种待遇是否还有效呢?

正常情况下,公务员辞职后,视同缴费年限依然还是有效,但如果有下列情形将会被取消。

1.公务员辞职之后,触犯刑法被判有期徒刑。

公务员辞职后,一旦触犯刑法被判有期徒刑,则意味着此人将会在牢狱中渡过几年,那么公务员尽管已辞职,但在服刑之前,原单位将会做出其被开除处理,原辞职将会无效。

此时辞职公务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将会被清零处理,但其已经实际缴费年限依然有效。

2.公务员辞职之后,被发现其在职工作时,存在违纪违法情况,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公务员不管是辞职后,还是退休后,只要发现其在职时,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受到党纪政纪或者是刑法处理,判处有期徒刑。

那么原单位只要作出开除处理,则公务员视同缴费年限便会被清零,取消原退休养老金,进行重新调整核算。

3.公务员辞职,如果在退休之后,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服役。

这类人只要被判有期徒刑服役,其原来的退休养老金将重新核算,视同缴费年限将会被直接清零处理,重新核算退休养老金。

如果只是被开除,并没有服刑处理,则将会降低其养老金计发比例,原视同缴费年限2依然有效。

为什么会这样处理呢?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假如一个50岁左右的贪污公务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他选择在事发前辞职,几年之后,才发现他违法犯罪的事实。

尽管事后被判刑处理,服役结束之后,他凭借着“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一样享受退休养老金,那怎么又公平呢?

毕竟“视同缴费年限”是对这些人的一种福利待遇,保障其退休养老金不会太低,好让大家安心工作。

现在公务员违法犯罪入狱服刑了,自然应把这种待遇收回来不再享有!

因此,对于那些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该好好珍惜自己所拥有的这份福利。

不管是公务员辞职,还是退休后,一旦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役,都将给自己的退休生活带来巨大的灾难。

当然,事业单位人员也不例外,都应该好好珍惜自己所拥有的这份福利待遇。


实行社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才退休的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辞职后触犯刑律受到追究,视同缴费待遇无效!

为什么这么说?

这是因为国家制定这项政策就是为了保障那些社保制度实行前参加工作,之后才退休人们在改革中利益不受损失,给他们一个过度性养老金的办法。具体的说就是在实现社保制度之前正式参加工作,包括下乡参军等连续工龄,国家都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以规定1.2到1.4的比例参与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那么,为什么说不光是公务员有视同缴费年限呢?因为企业职工只要是在当地实行社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才退休的人也同样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是各地的实行社保制度时间不统一,而机关事业单位就是全国统一,即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才退休的人员都有视同缴费年限。

换个角度讲,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制人员,还是企业职工,只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正常情况下辞职视同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但如果辞职以后,在还没有退休前触犯法律并受到追究时,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就会取消,退休时只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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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工作时间,到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功能,没有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缴费,但是工龄又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待遇的连续计算来兑现待遇,所以为了照顾这一部分人群的利益就确定了视同缴费年限这个概念。

对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可以和2014年10月1日之后到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计算工龄,一视同仁,按照2014年的社会平均岗位,工资基数无法落实待遇,但是这个养老金待遇的补发,对于个人账户的到账,要等到退休计算待遇的时候,一次性核算和拨付到位之前,是一种视同缴费年限的档案记载而已。

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对于退休待遇养老金的贡献,越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教师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一般来说退休待遇都比较高,初中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

目前最值得争论的问题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待遇可以进行落实,职业年金是否也应该进行落实吗?还没有明确的落实意见出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待遇,一定会连续计算工龄,最终计算退休待遇。

如果退休金超过5000元的高级职称教师,在30年工龄以上系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养老金,待遇中视同缴费年限补发的部分可能就会超过500元到800元左右。视同年限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尤其对于中人退休待遇的补发有着重要的提高作用。


这题目中所说的话有点特别了,反言之,为什么公务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分析认为,只要是在社保金制度改革前已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即又是连续工龄。

而社保制度改革后该人无论是继续做公务员职位的工作,还是由于某原因,辞职后去做其他不是公务员职位的工作。

只要他(她)仍然认真参加社保的实际缴费,那么其在到龄办理退休手续完善后,社保机构理应认定其社保改革前在公务员职位的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


只要不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留职察看,公务员2014年10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永远有效,直至个人退休。被开除后,个人缴费年限就被依法取消了。

一、什么是公务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10月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实施,每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只要在个人人事档案上有详实的工作年限记载,都可以视为缴纳了养老保险,我们称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被称为“中人”。

二、视同缴费年限被取消的三种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被取消的三种情况:

①人事档案没有体现。个人档案中没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或者工作经历不连续,或者因档案记载不规范难以认同。这种情况,这段年限不会被认同为“视同缴费年限”。

②个人被开除。因违规违纪,或者违法犯罪,被相关部门开除。此时,个人之前的所有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取消。这种情况比较多,比如违法乱纪被判刑,醉驾出事故被开除,等等。

③个人自动放弃。个人办理退休待遇时,申请放弃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并承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比较少,除非是那种根本不在乎钱的人。

三、公务员辞职后,个人视同缴费年限不会被取消

《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对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辞职、辞退重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辞职辞退前原在机关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因此,公务员辞职后,只要个人不申请放弃,辞职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依法保留,不会被取消。

试想一下,要是公务员辞职后“视同缴费年限”会被取消,那些工作了几十年、选择辞职下海,并且没有缴纳过一分养老保险的人的怎么办?他们不是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而是当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

四、个人视同缴费年限被取消,对个人退休金的的影响很大

对于2029年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果因为被开除或者其他原因,个人“视同缴费年限”被取消了,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将不满15年,达不到退休条件,办理不了退休手续。只有重新再补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才能正式办理退休。即使重新补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因为缴费年限只有15年,个人领取的退休金肯定比原来要少很多,可能少得让你无法想象。下面举个例子

①比如李明原来是市直机关副局长,副处级,1971年参加工作,1989年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为25年,2022年因违规违纪被判刑10年。其“视同缴费年限”25年会被取消,实际缴费只有8年不到,刑期满后,想要办理退休手续,还要缴纳7年的养老保险。其退休金应该会略高于灵活就业人员,大概2200元。退休公务员的住房补贴没有了,少部分年终绩效奖也没了。

②假设李明没有违规违纪,“视同缴费年限”没有被取消,以副处级正常退休,其退休金大概为7500元,另外还可以领取少部分的住房补贴和年终奖,每年大概4万元。全年比被取消“视同缴费年限”会多10万元左右。

因此,公务员正常辞职,“视同缴费年限”不会被取消。但是因为被开除,“个人视同缴费年限”会被取消,个人退休金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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