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吗?怎么分析?

你好,我认为这道题题目有问题,我可以肯定的说,这个题目如果是一个真实案件,构成盗窃罪几乎没有疑问。

盗窃罪并不要求对“数额较大”具有明确认识,只要主观上具有概括上的非法占有故意即可。试想一下,一个小偷在进屋之前怎么可能预先对要盗窃什么东西、这个东西值多少钱有准确的认知?当然是能偷什么偷什么,拿到什么算什么。如果盗窃罪都要求犯罪分子事先对财物价值有准确的估计才能构成,那还追究个什么罪,因为主观上的想法是看不见的,我们只能通过他的行为来推断他的想法。

回到这个案件中,退一万步说,即使小偷完全不知道这个东西值多少钱,甚至他认为是一块垃圾,也不影响盗窃的成立。因为他基于盗窃的主观故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意图盗窃,这是典型的入户盗窃,无需财物价值就足以定罪,就算这个玉佩一文不值,也不影响他构成盗窃罪。


咱中国的法理情!大概意思就是盗窃,是因为救母亲是80岁老母,或者就襁褓中的婴儿。没有钱铤而走险去盗窃,偷了别人家的钱。法院会酌情考虑量刑。这就是主观意识孝道出发逼不得已行窃,相反,主观意识就是想偷别人的钱自己消费盗取别人的劳动成果。但他主观意识就是恶人民法院就会重处罚。个人观点。


当然分了量刑也不一样扒窃和入室盗窃都属于主观恶意比较大的基本上不看金额只要实施行为既追究刑事责任!随窃就好很多属于有犯罪诱因基本上看金额量刑!像顺手牵羊饭馆里商场里人家书包或者手机放桌子你看见了见财起意给顺走了这就属于随窃!主观恶意小扒窃就是从人口袋里偷主观恶意大!人家书包放那了你从书包里把人家钱包拿走了这也属于扒窃!图片里提到的应该认定为随窃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要对玉坠进行估价!估价是物价局的事不会根据当事人自己说的为标准!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不错哦,开始研究犯罪构成要件了。


首先笔者认为该题答案是D(但本题略有瑕疵,如果严谨一点C选项也应该是本题答案,因为甲虽不构成盗窃既遂,但有可能承担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

我个人赞成张明楷教授以德国的犯罪阶层理论构建的犯罪论体系。以下我就以两阶层理论为基础分析一下该案。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即犯罪由违法(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两部分组成

违法是以身体动静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有责性指的是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说白了就是值得对行为人处以刑罚责任。

本案的事实是行为人甲从别人家里拿走了由别人占有的价值5000元的玉坠,这就是甲以作为的方式侵害别人财产法益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符合了,但是仅仅有违法行为还不能构成犯罪,在具备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本案要构成盗窃罪还必须具备有责性。

影响有责性的要素主要有责任形式(故意和过失)、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的精神状况)、期待可能性等。题主所提到的主观意识我猜测就是在说故意的认识内容。根据题主的描述,题主认为的行为人的盗窃的主观意识是甲知道那是别人占有的玉坠,但甲还是将该玉坠拿走了,这就是符合故意的认识内容,但是题主的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案件的客观事实是被害人家中家徒四壁,甲断定该玉坠不值钱,就顺手拿走了……所以甲根本没有可能认识到他拿走的是一个价值5000元的财产,甲只是认识到他拿走的是一个根本不值钱东西,所以,甲没有盗窃5000元玉坠的故意。因此,甲不具备盗窃罪的故意,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有责性条件,最后的结论只能是甲不构成盗窃罪既遂,但入户盗窃没有数额限制,甲可能需要承担盗窃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甲之后以该不值钱的玉坠谎称是秦代的文物,属于虚构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财产犯罪一般以取得的实际财产计算数额,不能以行为人欲取得的财产数额计算犯罪数额,理由是行为人欲取得的财产是行为人想象中的财产,并不是事实上存在的财产,想象中的财产不存在就不可能构成对想象中财产的法益侵害,就是不存在违法性。所以说,D选项中只构成3万元诈骗的既遂,而不构成对2万元诈骗的未遂。


主观和结果统一考量。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这道题出的就有问题,出题人的本意是想考核犯罪构成里的事实认识错误这个考点,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看是否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是的话会影响刑事责任承担,否则不会。

具体到本题,出题人原意是这样认为的,甲看到乙家里家徒四壁,于是错误认为乙家里没有值钱的东西,所以误将乙放在桌上的玉坠认定为假货而窃走。也就是说,甲的本意是想盗窃有价值的东西,而不是他所形成错误认识的“不值钱”“假的”玉坠,所以从主观上甲没有盗窃故意,只是过失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既不受数额的限制,也不受次数的限制,所以甲只要入户盗窃了乙,无论乙家里再穷得叮当响,那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户”,且甲入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偷东西,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也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他认为玉坠是假货还是真货,值不值钱,直接成立盗窃罪既遂。

估计出题人出题的时候,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出台,否则就不会出这么不严谨的题。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这个问题法考刑法老师徐光华讲得很详细,你可以直接去听他的讲解哈。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行,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属于故意犯罪!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认识到被窃取的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如果主观认为属于无价值之物或者价值极其低微之物,对其实施窃取,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行为人欠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最终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第二,对行为人定罪,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就盗窃罪而言,窃取的故意是一定需要的。而在窃取的故意中,明显地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有所认识。所以,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财物的真正价值,且其认识到的这个低微价值又达不到被盗物价值立案标准的话,不适合定盗窃罪。

第三,具体到您问的那道司法考试的题,命题老师已经说了“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这种表述相当于告诉你,行为人欠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既然他认识不到这是具有相当价值之物,他主观认为这是价值极其低微之物,对其实施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第四,跟这道题中类似的有两个著名案例,天价葡萄案和太空豆角案,都属于行为人认为其价值只是普通葡萄豆角的价值,但事实上都是价值巨大的科研品种。有兴趣您可以去看下这两个案例的判决。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回答,仅供参考,祝您学业进步,一切顺利。


盗窃罪比较复杂,并需要主观故意。具体分析如下:

盗窃不以秘密取得为必要

在中国古代,盗是指强盗、窃是指非法,或者不正当。由于汉语言在窃生活用语的演化过程中,有私密的含义,致使许多人理解为秘密取得,并被有些学者认可。事实上盗窃作为法律用语古代及现代并没有秘密取得的含义。

盗窃的含义

盗窃应当解释为非正当的取得利益。因此,公然取得也是盗窃的内容,只要有形力不直接对人或者与人紧密联系的物,均可判断为盗窃。

非正当,我们可以通过法律事件或者法律行为来判断,当行为人与盗窃对象有相当的利益关系时,我们可以通过利益分析,不能认定为盗窃。如,借车人不还,出借人取得不能称之为盗窃。

盗窃罪的故意因素

盗窃罪的故意因素,包括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前者需要行为人认识到盗窃的对象为他人;后者要求行为人决定取得,并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盗窃行为的认识因素如果发生错误,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如,拿错财物,如下雨天拿错了伞等;再如,认为盗窃对象为他人的抛弃物,不成立盗窃罪,但可能成立侵占罪等。

盗窃行为的意志因素,是关键性的因素,通过取得的行为表现出来,如果没有行为,仅是意图或者想象,因法律一般不干涉他人的内心想法,故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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