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他人婴儿会坐牢吗?会判什么罪行?


会啊!拐卖儿童罪


应该严惩


偷换他人婴儿应该重判。不然不足以警示。


先别说坐牢的事,不立案,不能定罪,何谈坐牢?

基因为证据,孩子确实换了,可是没有操作人,定谁的罪?

是一伙人,几个人,还是医院?背后更多层面上的什么神人?


犯拐骗儿童罪和遗弃罪,双罪並罚,若偷换婴儿特殊(如军人子女),应从重处罚,二十年以上直至死刑,这是天理之法!!!


本来想找一个类似的案例,结果找不到。按说这种事情不少,但是却找不到判例。难道这种人神共愤的行为不是犯罪吗?

从偷的角度评价

婴儿,并非财产。故不涉及财产犯罪。

刑法能够适用的罪名只有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如果偷盗者是为了自己收养婴儿,触犯拐骗儿童罪。

如果偷盗者是为了贩卖所盗婴儿,触犯拐卖儿童罪。

从换的角度评价

在偷盗婴儿时用自己的小孩调换对方的小孩,企图蒙蔽过关。有的网友认为这属于遗弃罪。这样评价,估计行不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而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是指: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这些情节恶劣情形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遗弃行为致被害人生存困难。

在偷换婴儿的案件中,换掉的婴儿,要么被害人家属扶养,要么送去孤儿院。不至于出现生存困难情形。不适合用遗弃罪评价。

此外,为偷而换,可以评价为一个整体性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数罪,择一重罪处罚,也应该以偷所触犯的犯罪处罚。

偷盗婴儿综合评价

上述分析,偷盗婴儿只能以拐骗儿童罪或者拐卖儿童罪评价。如果只是拐骗或者拐卖一个婴儿的话,拐骗判决五年以下、拐骗判决五到十年。

为何现实中案例少

现实中偷换婴儿定罪的案例少见,受到三个因素影响:

被害家属可能发现不了婴儿被换。

被害家属虽然发现,也立即报案,但是却抓不到犯罪分子。

被害家属发现之时已过了追诉期。无法追究犯罪分子责任。比如有个很火的新闻。被害人28年后发现婴儿被偷换,报警追究对方责任。公安机关根本不立案。因为过了追诉期。

如何预防处理这种事

孩子都是心头肉。孩子被偷换,家属相互埋怨、内心痛苦,还不得不先照顾对方的小孩,可能会让这个家庭陷入崩溃。想想都令人感到悲惨。

那么,如何预防处理这种事情呢?

孩子生下来第一时间接触,记清楚孩子的样貌特征,以免孩子被换不能及时发现。

及时报警。现在的侦查手段比以前先进很多。警方及时调查,很有可能及时找回孩子。

如果是医院照顾不周导致孩子被换掉又找不回来的,记得找医院承担责任。


希望这种偷换行为,法律没有时间限制!啥时候发现啥时候执行严惩![绿帽子]


用病儿偷换别人健康的婴儿,给他人造成无尽的经济负担和心理折磨精神压力是不是犯罪最少也是遗弃罪,侵占罪,拐骗罪,形同杀人


肯定会做牢,一个偷字就处犯了法律,哪有不追究之理,特别是偷换婴儿更是罪不可赦,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以证视听。


不会,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罪行。

现在有的罪行,也只能涉及到“拐卖”和“拐骗”儿童。“拐卖”就是把孩子“偷走”,进行活人买卖;“拐骗”也是把孩子“偷走”,利用孩子进行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等(不进行活人买卖。但是有些时候,“拐骗”比“拐卖”更可恶)。

只能说是,偷换他人孩子的这个行为人,道德沦丧,“丧尽天良”,“没有人性”,不配为人父/母,更加不配做人父/母。

没有任何一位父亲/母亲,会把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与他人的孩子进行调换。这是自己的孩子,就算孩子天生有缺陷,父母也不会去故意调换他人正常的孩子。因为孩子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正常为人父母,是不会干出此等“大逆不道”的事情。


偷换婴儿应该是团伙作案,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把事实搞清楚,谁是主谋,谁是实施者,判的刑罚应该有所区别。但无论怎样,凡是参与者,都犯了拐骗婴儿罪,依情节轻重判刑。拐骗加遗弃,罪加一等。


1.偷换他人婴儿,从法律上讲已经犯了拐卖儿童罪!遗弃罪!2.从人情上来说,为什么要偷换?!是觉得自己的孩子不好,别人家孩子优秀吗?!别人家孩子再好!再喜欢!也是别人家的心肝宝贝,不是你的!人家孩子丢了得多着急?!你自己的娃再看不上,也是你自己的骨血!你有养育的义务!怎么样也不能丢给别人!3.这种偷换孩子,拐卖儿童,遗弃儿童的行为就应该被世人谴责!唾弃!别说坐大牢,判死刑都不为过!


造假证件罪已经成立。其他的要继续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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